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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上接A25版)

评分的计算公式是:Σi(第i项评价项目×项目权重),其中各项目权重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和内部制度进行确定。

3、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对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基金通过该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的成交量以及所支付的佣金等进行披露。对于在证券经纪商选择和交易量分配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应该本着尽可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妥善处理,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2楼

法定代表人:林利军

成立时间: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联系人:李文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潘鑫军先生,董事长。国籍:中国,1961年出生,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长宁支行党委书记、行长兼国际机场支行党支部书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裁。

肖顺喜先生,董事。国籍:中国,1963年出生,复旦大学EMBA。现任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东航期货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等。

陈保平先生,董事。国籍:中国,1953年出生。华东师范大学中国语言文学专业学士,南洋交大EMBA,高级编审。现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社长、党委副书记。历任新民晚报社总编辑、党委副书记,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副社长、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投资公司总经理、新民晚报社副总编辑,上海青年报社编辑、记者、部主任、副总编,上海三联书店总编辑、沪港三联副董事长,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党委书记、副社长、总社总编辑等。

林利军先生,董事,总经理。国籍:中国,1973年出生,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硕士,历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办公室主任助理、上市部总监助理,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筹备工作组,哈佛大学毕业后就职于美国道富金融集团(State Street Global Advisor)从事投资和风险管理工作。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1953年出生,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资深访问学者。历任美国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深圳分行行长,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台湾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渣打银行台湾分行总裁,深圳发展银行行长,现任哈佛上海中心董事总经理。

蔡来兴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1942年出生,上海同济大学学士。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国学中心顾问。曾任上海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香港上海实业集团董事长,香港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九、十、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委员。

杨燕青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1971年出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第一财经日报》副总编辑,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特邀研究员,《第一财经日报》创刊编委之一,第一财经频道高端对话节目《经济学人》栏目创始人和主持人,《波士堂》栏目资深评论员。曾任《解放日报》主任记者,《第一财经日报》编委,2002-2003年期间受邀成为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访问学者。

2、监事会成员

涂殷康先生,监事长。国籍:中国,1970年1月出生,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现任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发中心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历任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副总经理,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

任瑞良先生,监事。国籍:中国,1963年出生,大学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财务中心财务主管,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投资公司财务主管、总经理助理等。

李进安先生,监事。国籍:中国,1968年出生,金融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律师资格。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历任君安证券南京业务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区总协调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太平南路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办公室、BPR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规划师、副总裁等职。

王静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7年出生,中加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总监。曾任职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宣传部,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林旋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7年出生,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高级经理。曾任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陈杰先生,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9年出生,北京大学理学博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高级经理。曾任职于罗兰贝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能源事业部。

3、高级管理人员

潘鑫军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林利军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文先生,督察长。国籍:中国,1967年出生,厦门大学管理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稽核监督处科员,中国人民银行杏林支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银行管理处处长助理、金融机构监管二处副处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等。

张晖先生,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年出生,经济学硕士,历任申银万国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研究主管和基金经理。2005年4月加盟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

陈灿辉先生,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67年出生,大学本科,历任中国银行软件开发工程师,招银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事业部负责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深高级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总经理助理。2008年7月加盟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营运官。

雷继明先生,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网上交易部副总经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监、总裁助理。2011年12月加盟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娄焱女士,国籍:中国,1971年出生,,英国格拉斯哥大学金融经济学硕士,近20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在赛格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富达基金北京与上海代表处工作,负责投资银行、证券投资研究,以及基金产品策划、机构理财等管理工作。2011年4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赖中立先生,国籍:中国,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金融学硕士,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分析师。2010年8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任金融工程部分析师。2012年2月15日至今任汇添富上证综合指数基金、深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深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2年11月1日至今任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林利军先生(总经理)

副主席:张晖先生(副总经理)

成员:韩贤旺先生(研究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6)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7)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9)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0)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添富恒生份额、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和添富恒生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15)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9)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4)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有效认购款项、股票连同有效认购款项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合规风险、营运风险和道德风险四大类,其中,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和内部控制环境,使风险意识贯穿到每位员工、各个岗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切实保证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其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3)确保风险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保证风险管理制度在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过程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4)运用合理有效的风险指标和模型,实现风险事前配置和预警、事中实时监控、事后评估和反馈的全程嵌入式投资风险管理模式。

(5)建立和推进员工职业守则教育和专业培训体系,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充分的职责胜任能力。

(6)建立风险事件学习机制,认真剖析各类风险事件,汲取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四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汇添富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图

(1)董事会对公司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与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和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公司的整体风险水平、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受托资产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2)经营管理层负责风险管理政策、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处置重大风险事件,促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

(3)金融工程部、稽核监察部是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金融工程部负责投资组合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的管理。稽核监察部负责合规风险、营运风险、道德风险等的管理。

(4)各职能部门负责从经营管理的各业务环节上贯彻落实风险管理措施,执行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和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程序,并持续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3、风险管理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风险报告等内容。

(1)风险识别是指对现实以及潜在的各种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

(2)风险测量是指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根据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

(3)风险控制是指采取相应的措施,监控和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实现以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风险评价是指分析风险识别、风险测量和风险控制的执行情况和运行效果的过程。

(5)风险报告是指将风险事件及处置、风险评价情况以一定程序进行报告的过程。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公司根据投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制度》,对研究工作的业务流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研究与投资的交流渠道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投资决策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保证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要求,同时设立了汇添富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以及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对于基金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实行集中交易与防火墙制度,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流程将严格按照“审核—执行—反馈—复核—存档”的程序进行,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并将定期对信息披露进行检查和评价,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技术系统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通过了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认证,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技术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对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即时保存和备份,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确保了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在人员控制方面,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的统一培训和考核;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4)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确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通过事前防范、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的方式发现、堵截、杜绝基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具体措施包括:采用了目前最先进的基金核算软件;基金会计严格执行复核制度;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双人同步独立核算、相互核对的方式;每日制作基金会计核算估值系统电子数据的备份,同时打印保存书面的记账凭证、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并由专人保存原始记账凭证等。

(5)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基金管理人设立督察长,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召开的任何会议,调阅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另外,在经营管理层设立稽核监察部门,配备充足合格的稽核监察人员,并制订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制度》,明确规定了稽核监察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监督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和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添富恒生份额”)、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恒生A份额”)与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恒生B份额”)。其中,恒生A、恒生B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全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添富恒生份额;

2、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添富恒生份额将按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类的恒生A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恒生B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3、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添富恒生份额可按1:1的比例申请分拆为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分别上市交易。

4、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添富恒生份额不进行分拆,其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选择将其持有的添富恒生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

5、基金发售结束后,添富恒生份额可接受申购和赎回;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6、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添富恒生份额与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7、定期折算机制:除了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所在会计年度外,恒生A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超过1.000元部分折算成添富恒生份额。

8、不定期折算机制: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1)当添富恒生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1.500元;(2)当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于或小于0.250元。

(三)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概要

1、存续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存续。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终止运作后,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将全部转换为添富恒生份额的场内份额。

2、基金份额配比

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3、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分别进行净值计算,恒生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恒生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两级子份额净资产在优先确保恒生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恒生B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恒生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00%”,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00%”。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进行净值计算。在进行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各自的净值计算时,本基金两级子份额净资产优先确保恒生A份额的本金及恒生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恒生B份额的净资产。恒生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恒生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恒生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2份添富恒生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恒生A份额和1份恒生B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恒生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上一次定期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恒生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恒生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恒生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的计算步骤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添富恒生份额、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

1、添富恒生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添富恒生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和添富恒生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 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一次份额折算日至T日};

NAV添富恒生为T日每份添富恒生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恒生A为T日恒生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恒生B为T日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恒生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添富恒生份额、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特别的,在基金运作的折算基准日,添富恒生份额和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

T日的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与添富恒生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公告的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2013年9月25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47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设定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境外证券投资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具体名单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基金销售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的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场所

1、场外募集场所

场外募集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与代销机构进行,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场内募集场所

场内募集在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添富恒生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九)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某投资人选择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份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1.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00,000×(1+1.0%)=101,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1.0%=1,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50/1.00=50份

即:投资人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101,000元,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5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50份,其余0.50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100,050份。

(十)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具体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折算的基金份额。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净认购份额和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举例:某投资者投资100万元认购添富恒生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0/(1+0.6%)=994,035.79元

认购费用 =1,000,000-994,035.79=5964.21元

认购份额 = (994,035.79+500)/1.00 = 994,535.79份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和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认购的方式及确认等均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详细列明,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认购的限制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确认的申请不允许撤消。

(4)通过场内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000份。

(5)投资者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帐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网上直销系统(trade.99fund.com)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6)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7)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后及时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8)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9)如果法律法规对单笔认购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二)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所产生的利息(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三)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经场内认购的添富恒生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自动分离,确认为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投资者经场外认购的添富恒生份额既可在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添富恒生份额的赎回业务之后,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在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开通后,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添富恒生份额的赎回业务后申请场内赎回;或在基金管理人开通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后,经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1:1的比例分离为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

场内认购自动分离的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以及场外认购并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分拆后的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自上市之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添富恒生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并成功分拆为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后,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方可上市交易。

本基金分级运作终止后,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将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转换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场内的添富恒生份额直接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外的添富恒生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方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分级运作期起始后三个月内,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分级运作终止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三个月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

2.本基金分级运作终止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添富恒生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添富恒生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添富恒生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

添富恒生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添富恒生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如遇国内的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开放日。当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休市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申购或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添富恒生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添富恒生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添富恒生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添富恒生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添富恒生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若将来条件许可,本基金可以接受投资者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申购、赎回,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必要部分,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添富恒生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添富恒生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单笔申购添富恒生份额的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金额最低为50,000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低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基金组合情况等因素,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

2、基金赎回的限制

每次赎回添富恒生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添富恒生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对添富恒生份额的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必须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如果法律法规对单笔申购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添富恒生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申购添富恒生份额,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1.2%/(1+1.2%)=1,185.77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97,353.9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申购添富恒生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可得到97,353.92份添富恒生份额。

举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通过场内申购添富恒生份额,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1.2%/(1+1.2%)=1,185.77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97,353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97,353×1.015=98,813.30元

退款金额=100,000-98,813.30-1,185.77=0.93元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通过场内申购添富恒生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可得到97,353份添富恒生份额,申购费用为1,185.77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添富恒生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某投资人持有10万份添富恒生份额,持有一年六个月后在场外赎回,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25%=253.75元

赎回金额=101,500-253.75=101,246.25元

即投资人持有10万份添富恒生份额,持有一年六个月后在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246.25元。

举例:某投资人持有10万份添富恒生份额,持有一年六个月后在场内赎回,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5%=507.5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100,992.50元

即投资人持有10万份添富恒生份额,持有一年六个月后在场内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992.50元。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添富恒生份额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添富恒生份额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添富恒生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添富恒生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用

添富恒生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添富恒生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日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注: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以此类推)

3、添富恒生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添富恒生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添富恒生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促销期间可调低申赎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添富恒生份额的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

5、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8、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

5、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7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场外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添富恒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添富恒生份额、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赎回申请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场外赎回申请的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多币种的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相应技术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开通多币种(包括但不限于美元、港币)的申购、赎回业务,不同币种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对应币种折算净值为基准计算。多币种的申购、赎回业务细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十一、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

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可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应与其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十二、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登记等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添富恒生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以及场内申购买入的添富恒生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添富恒生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添富恒生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添富恒生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添富恒生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上市交易或添富恒生份额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席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添富恒生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添富恒生份额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告。

十三、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添富恒生份额与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添富恒生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恒生A份额与一份恒生B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恒生A份额与一份恒生B份额申请转换成两份添富恒生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的添富恒生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添富恒生份额的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添富恒生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添富恒生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6、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和办理时间

投资者应当在已开通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自本基金开通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之日起,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获得业务办理资格的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也可办理本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11∶30 和下午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金托管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所有金融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股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1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的配股权证,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对于非上市证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具体可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外汇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彭博(伦敦时间)16:00报价数据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托管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9、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三)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10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如果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未终止运作,本基金存续期内(包括添富恒生份额、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如果恒生A份额份额与恒生B份额终止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届时本基金将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并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场外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场内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场内基金份额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9、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1、其他为基金的利益而产生的费用,如代表基金投票产生的费用、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费、追索费等。

12、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称“税收”);

13、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14、标的指数的许可使用费;

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要根据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使用费。指数使用费自基金首次挂牌之日起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0.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若一个会计年度累计计提指数使用费金额小于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下限,则基金于年末最后一日补提指数使用费至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下限。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季度首日起15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5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八、基金份额的折算规则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添富恒生份额、恒生A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1月份的第一个工作日进行折算,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的1月份的第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的第一个会计年度不折算。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添富恒生份额、恒生A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按照本招募说明书上述“七、基金份额的分类和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对恒生A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2份添富恒生份额将按1份恒生A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 的比例。

折算前的恒生A份额持有人,以恒生A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本金1.000元部分,获得新增添富恒生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恒生A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恒生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场内添富恒生份额。

折算前的添富恒生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每2份添富恒生份额,按1份恒生A份额的份额分配,获得新增添富恒生份额。持有场外添富恒生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添富恒生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添富恒生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添富恒生份额的分配。折算不改变添富恒生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恒生A份额和添富恒生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1月份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恒生A份额和添富恒生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恒生A份额

■额数

(2)恒生B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恒生B份额的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添富恒生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添富恒生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添富恒生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添富恒生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添富恒生份额的份额数 + 添富恒生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添富恒生份额的份额数

即:

5. 举例:

假设在本基金成立后第2个分级运作周年的第一个工作日(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添富恒生份额(场外与场内合计)当天折算前资产净值为8,050,000,000元。当天场外添富恒生份额、场内添富恒生份额、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的份额数分别为50亿份、20亿份、30亿份、30亿份。定期份额折算前添富恒生份额净值为1.070元;定期份额折算当日未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

(1)恒生A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添富恒生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恒生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添富恒生份额的份额数

恒生A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添富恒生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因此,恒生A份额持有人新增场内添富恒生份额合计为188,340,807份;折算完后恒生A份额仍为30亿份。

(2)恒生B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恒生B份额的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即恒生B份额仍为30亿份。

(3)添富恒生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外添富恒生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外添富恒生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外添富恒生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外添富恒生份额的份额数 + 场外添富恒生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外添富恒生份额的份额数

=5,000,000,000.00+156,950,675

=5,156,950,675(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内添富恒生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添富恒生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内添富恒生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内添富恒生份额的份额数 + 场内添富恒生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添富恒生份额的份额数

=2,000,000,000.00+62,780,270

=2,062,780,270(份)

在实施定期份额折算时,恒生A份额及添富恒生份额折算的具体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折算结果公告为准。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添富恒生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1月份的第1个工作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添富恒生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或超过1.500元;当恒生B份额的的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低于0.250元时。

1、当添富恒生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或超过1.50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添富恒生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1.5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和添富恒生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添富恒生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1.50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和添富恒生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添富恒生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元。

当添富恒生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1.500元后,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添富恒生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恒生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恒生A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恒生A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 恒生A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1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添富恒生份额。

2)恒生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后恒生B份额与恒生A份额的份额数保持1:1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恒生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恒生B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添富恒生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前恒生B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恒生B份额与新增场内添富恒生份额。

恒生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添富恒生份额的份额数=

3)添富恒生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添富恒生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添富恒生份额,场内添富恒生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添富恒生份额。

(5)举例:

某投资者持有添富恒生份额、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各10,000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添富恒生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添富恒生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在实施不定期份额折算时,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及添富恒生份额折算的具体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折算结果公告为准。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添富恒生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恒生B份额的单位净值达到或低于0.250元时,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当恒生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低于0.250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以净值达到或低于0.250元的当日,作为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添富恒生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恒生B份额的单位净值达到或低于0.250元时,本基金将分别对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和添富恒生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添富恒生份额、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元。特别的,若实际折算时,恒生B份额的净值跌至负值,恒生B份额份额数归零,跌破0元以下的损失由恒生A份额承担,恒生A份额全部折算为添富恒生份额,添富恒生份额净值调整为1元。

当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元时,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添富恒生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恒生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在恒生B份额的参考净值非负的情况下,份额折算后恒生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前恒生B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特别的,当恒生B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0时,恒生B份额归零。

可见,当恒生B份额的净值小于或等于0时,折算后恒生B份额数为0。

2)恒生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在恒生B份额的参考净值为正的情况下,份额折算前后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1:1 配比,特别的当恒生B份额的净值小于或等于0时,恒生A份额全部折算为添富恒生份额;

②在恒生B份额的参考净值为正的情况下,份额折算前恒生A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恒生A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添富恒生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特别的当恒生B份额的净值小于或等于0时,折算前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的资产净值的和与新增场内添富恒生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③在恒生B份额的参考净值为正的情况下,份额折算前恒生A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恒生A份额与新增场内添富恒生份额。特别的当恒生B份额的净值小于或等于0时,份额折算前恒生A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全部新增场内添富恒生份额。

3)添富恒生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添富恒生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添富恒生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其中:

(5)举例:

某投资者持有添富恒生份额、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各10,000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添富恒生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添富恒生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在实施不定期份额折算时,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及添富恒生份额折算的具体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折算结果公告为准。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添富恒生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的终止运作

1、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终止运作后,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将全部转换为添富恒生份额的场内份额,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场外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2、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

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终止运作后,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将全部转换成添富恒生份额的场内份额。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转换基准日日终,以添富恒生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按照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成添富恒生份额的场内份额。恒生A份额(或恒生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添富恒生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恒生A份额(或恒生B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恒生A份额(或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添富恒生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恒生A份额(或恒生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添富恒生份额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恒生A份额(或恒生B份额)的份额数×恒生A份额(或恒生B份额)的转换比率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全部转换为添富恒生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本基金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4)份额转换的公告

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添富恒生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添富恒生份额、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

在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上市交易或开始办理添富恒生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添富恒生份额、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和添富恒生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添富恒生份额、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添富恒生份额、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和添富恒生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添富恒生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添富恒生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添富恒生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添富恒生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添富恒生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添富恒生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上市交易、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0)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终止运作;

(31)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终止运作后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的份额转换;

(3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3)开通多币种申购、赎回业务

(下转A28版)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7%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26.5%
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6.5%

费用种类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场外认购费M<100万1.0%
100万≤M<300万0.6%
300万≤M<500万0.3%
500万≤M<1000万0.10%
1000万≤M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场内认购费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参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的场内认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万1.2%
100万≤M<300万0.8%
300万≤M<500万0.4%
500万≤M<1000万0.20%
1000万≤M按笔收取,1000元/笔

连续持有时间(N)场外赎回费率
N<1年0.5%
1年≤N<2年0.2%
2年≤N0%

基金份额折算前折算后
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基金份额新增添富恒生份额
添富恒生2.07010,0001.00020,7000
恒生A1.03010,0001.00010,000300
恒生B3.11010,0001.00010,00021,100

基金份额折算前折算后
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基金份额新增添富恒生份额
添富恒生0.59410,0001.0005,9400
恒生A1.04010,0001.0001,4808,920
恒生B0.14810,0001.0001,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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