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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2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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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博彦科技 股票代码:002649 编号:2014-002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36号)核准,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40万股,发行价格为26.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0,4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4,192,048.1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6,207,951.83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3年12月24日出具的中汇会验[2013]309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分别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上地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榆树支行(以下合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三个募投项目,暨博彦科技软件园研发中心暨交付基地建设项目、支付收购大展 6 家子公司股权的部分价款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账户余额合计较募集资金净额减少401.80元,主要是系银行账户间转账收取的手续费所致。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上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100 1045 3000 5302 8389,截止2013年12月31日,专户余额为207,089,898.2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博彦科技软件园研发中心暨交付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109 0669 7010 888,截止2013年12月31日,专户余额为137,915,8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支付收购大展6家子公司股权的部分价款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3、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榆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109 0669 7010 306,截止2013年12月31日,专户余额为41,201,851.83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综上所述三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募集资金可以人民币协定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和定期存款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的形式存放,具体金额由公司根据自身资金安排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办理。如果公司采取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到期后,应及时转入公司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或以定期存款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西南证券。但存单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质押。如经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公司募集资金可以用于购买符合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监管要求的银行理财产品。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银行理财产品需流动性好,并不得质押。除上述用途以外,专户中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西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西南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西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西南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西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明星、王晓行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西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西南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西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西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西南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西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西南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西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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