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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1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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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32 股票简称:白云山 编号:临2014-001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股派发特别股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红利方式,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0元(含税)

 ● 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57元,每10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57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54元,每10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54元。

 ● A股股权登记日:2014年1月22日(星期三)

 ● 除息日:2014年1月23日(星期四)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2月28日(星期五)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关于派发特别股息的议案已经本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召开的2013年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12月31日中国国内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本公司网站。

 二、本公司派发特别股息的议案

 经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按本公司总股本1,291,340,650股计算,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7元,派发股利总额约为人民币7748.04万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时间

 A股股权登记日:2014年1月22日(星期三)

 除息日:2014年1月23日(星期四)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2月28日(星期五)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4年1月22日(星期三)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对于持有本公司A 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暂按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57元。如自然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自然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公司”)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公司,登记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本公司向其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税前人民币0.06元。

 4、对于A股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4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如存在QFII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该等股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六、咨询联系方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秘书处

 联系电话:(8620)6628 1217 / 6628 1220

 传真号码:(8620)6628 1229

 七、备查文件

 本公司2013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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