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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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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62 证券简称:强生控股 公告编号:临2014-001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金额:24,581,651.33元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强生控股”、“公司”或“上诉人”)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公司(以下合称“中华联合保险”或“被上诉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已于2013年6月14日(公告编号:临2013—016)、6月27日(公告编号:临2013—017)分别就一审判决结果与二审上诉情况进行了信息披露,现就本案二审的处理结果披露如下。

 一、本案二审的基本情况

 上 诉 人: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公司

 因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2)虹民二(商)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结果,公司于2013年6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一审判决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补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公司2008年度和2009年度保险赔款超限额损失24,581,651.33元。鉴于一审判决结果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及双方对2008、2009年度未结保险事故理赔处理仍存有争议,为尽可能地全面解决双方争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法院主持下进行了多轮调解。

 二、二审结果

 根据二审的开庭审理及调解情况,经分析、评估,公司面临二审维持原判的诉讼风险。如二审维持原判,公司将承担中华联合保险无需就2008、2009年度遗留案件理赔的不利后果。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权益,尽可能减少经济损失,经公司努力,最终与对方达成和解,双方已签署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

 1、上诉人同意向被上诉人支付补偿款人民币24,581,651.33元,分三期支付完毕(2014年1月10日前、1月20日前、1月28日前分别支付1000万、1000万、4581651.33元);

 2、一审判决由上诉人承担的一审诉讼费157,159元(已由被上诉人预交),上诉人于2014年1月28日前支付给被上诉人;

 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同意将积极配合做好2008、2009年度上诉人一方车辆保险事故尚未理赔部分的理赔工作,被上诉人同意及时依法和依保险合同予以赔付20%。

 根据和解协议约定,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撤诉并已于2014年1月14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六(商)终字21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708.25元,减半收取82,354.12元,由上诉人负担。

 三、本案处理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和解协议,公司需向中华联合保险支付补偿款24,581,651.33元,该项支付对公司2013年度利润将产生相应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准。

 同时,公司将根据和解协议积极做好2008、2009年度遗留案件的理赔工作,督促中华联合保险按和解协议履行理赔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月16日

 ●报备文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六(商)终字210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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