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5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01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211 股票简称:西藏药业 编号:2014-002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收到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藏法执字第1号和(2014)藏法执字第2号《执行通知书》,以及(2014)藏法执字第1号和(2014)藏法执字第2号《报告财产令》,被告知因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康昂东路支行(以下简称“拉萨农行”或“原告”)借款纠纷一案,拉萨农行于2013年12月13日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的缘由如下:

 拉萨农行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12)藏法民二初字第5号和(2012)藏法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4,768,908.40元,并支付截至2012年6月20日所积欠的借款利息和复利人民币22,097,614.23元(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其实际履行完毕义务期间所产生的借款利息和复利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详见本公司于2012年7月19日、2013年2月6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本公司对计息部分有异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2013)民二终字第46号和(2013)民二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667,932.00元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0,281.00元,由我公司承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述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藏法执字第1号和(2014)藏法执字第2号《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应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4,768,908.40元,并支付截至2012年6月20日所积欠的借款利息和复利人民币22,097,614.23元(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其实际履行完毕义务期间所产生的借款利息和复利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2、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3、两案诉讼费667,932.00元、两案执行费,由本公司负担。

 上述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藏法执字第1号和(2014)藏法执字第2号《报告财产令》,要求我公司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该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对于上述案件涉及的借款,本公司已经计提了相应的应付利息(截止2013年12月31日)。

 本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公告本案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月16日

 证券简称:西藏药业 证券代码:600211 编号:2014-003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促进本公司药品新活素的销售,本公司于2008年3月8日与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哲药业”)签订了《新活素独家代理总经销框架协议》(详见公司于2008年3月1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该协议已于2013年12月31日履行完毕。

 新活素是国家一类新药,主要用于心力衰竭患者的静脉治疗,是我公司主要产品之一。目前,康哲药业仍在继续代理销售该产品,有关新活素下一步的合作事宜双方正在进行商谈。我公司将严格按照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月16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