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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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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10多年来,在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调查显示,调查对象对独立董事在“促进公司整体发展”、“促进公司治理”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三个方面所起作用的满意度均超过了一半。但是,独立董事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不容忽视问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独立董事的职责定位需要进一步明确

 当前,无论是学术界还是相关上市公司,对于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定位究竟是“监督者”还是“咨询专家”,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从以往我国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文件看,无论是《指导意见》还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均侧重于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对于独立董事是否有兼担决策咨询的职责,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现实中,当前很多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特别是创业板和民营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更多的是扮演了“顾问专家”的角色,监督职能被严重弱化。现实情形与立法本意产生了较大的偏差。

 (二)独立董事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调查显示,调查对象对独立董事在“促进公司整体发展”、“促进公司治理”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三个方面所起作用整体上持较为肯定的态度,满意度分别为54.9%、57.9%和52.4%。但需要注意的是,三个方面的满意度均不到60%,特别是“投资者”在这三个方面的满意度分别为43.2%、45.4%和35.5%,均低于50%,即“投资者”群体对独立董事的作用总体上并不太满意。

 现实中,“花瓶董事”、“签字董事”等现象一直被媒体和社会各界所关注、热议。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13年8月发布的《2012年深市上市公司治理情况报告》,“2012年,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没有出现独立董事投反对票、弃权票和质疑的情况。主板公司也仅有一家公司的独立董事投了反对票;另外一家主板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的两个议案投了弃权票”,这种极低的反对票和弃权票率,显然并不反映公司决策的客观事实,不过从侧面印证了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并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的状况。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需要进一步加强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存在的意义和发挥作用的核心要义,独立性无法保证,独立董事的有效履职便是空谈。调查问卷显示,在影响独立董事充分履职的七个因素中,“独立性不足”的得分仅次于“约束不足,缺少相关问责、评价机制”,排名第2,远远高于其他因素的得分。

 调研中,上市公司和相关专家也普遍认为,独立性的先天不足是影响独立董事有效履职的根本原因。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很高,由大股东来提名独立董事不尽合理,会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利于有效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此外,由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发放津贴,“拿人手短”,也会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四)独立董事问责评价机制缺失

 目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的资格、选聘、职责、培训等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独立董事的失职问责以及履职优劣的评价仅有极少的描述。问责约束机制的严重不足,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独立董事的责任心不强,诚信勤勉不足。问卷调查中,关于影响独立董事充分履职的七项因素,调查对象将“约束不足,缺少相关问责、评价机制”选为最主要的因素。

 (五)独立董事的职责有待进一步明确

 目前,对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履职要求的规定过于笼统、分散,并且操作性较差,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调研中,许多独立董事,特别是新任独立董事反映,面对众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独立董事“满目茫然”,不清楚到底应当如何寻找履职依据,即便好不容易寻找到了履职依据,也因为相关规定过于概括而不知如何操作,这直接影响了独立董事的履职效率。

 (六)独立董事可同时任职的公司家数偏高

 当前,《指导意见》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中对于独立董事可同时任职公司的家数,都是“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调研中,很多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反映,同时兼任5家太多,如果独立董事确实按照相关要求充分地履行职责,兼任3家已经非常困难。问卷调查也显示,有近七成(68.7%)的调查对象认为独立董事任职的家数最多为3家或以下。

 (七)独立董事培训有待进一步加强

 当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的培训要求是“每2年参加一次专业培训”。调研中,许多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反映,2年一次的培训频率太低。调查问卷也显示,93.3%的调查对象认为,对于担任独立董事的履历少于2年的独立董事,培训应该“每1年1次”或“每半年1次”;对于担任独立董事的履历超过2年独立董事,也有60.1%的调查对象认为应该“每1年1次”或“每半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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