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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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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指银华300份额、银华300A份额、银华300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指银华300份额、银华300A份额、银华300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银华300份额、银华300A份额、银华300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标的指数使用费;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为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标准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0.02%/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万元(即不足5万元按照5万元收取)。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公司。

3.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300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债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

(1)依照《基金法》,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9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银华300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银华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本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银华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银华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银华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300份额、银华300A份额、银华300B份额各自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终止银华300A份额、银华300B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该等变更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无实质性影响);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单元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银华300份额、银华300A份额与银华300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银华300份额、银华300A份额与银华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七、基金财务状况

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列支。律师费和公证费从基金财产列支。

本基金转型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1月14日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4年1月14日资产负债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 产 :
银行存款22,202,555.94
结算备付金140,308.38
存出保证金44,803.82
交易性金融资产224,888,687.95
其中:股票投资224,888,687.95
应收利息7,818.30
资产合计:247,284,174.39
负债:
应付证券清算款2,770.50
应付管理人报酬74,666.67
应付托管费18,055.60
应付交易费用142,846.27
其他负债70,775.28
负债合计309,114.32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359,021,612.58
未分配利润-112,046,552.51
所有者权益合计246,975,060.07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247,284,174.39
截至2014年1月14日,银华300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988元,银华300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01元,银华300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0.975元。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1月14日,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资产类别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股票224,888,687.9590.94%
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合计22,342,864.329.04%
应收申购款--
其他资产52,622.120.02%
合计247,284,174.39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1月14日,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序号行业分类股票市值(元)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农、林、牧、渔业1,604,602.240.65%
B采矿业13,644,797.465.52%
C制造业81,473,993.9432.99%
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6,956,044.482.82%
E建筑业7,415,836.623.00%
F批发和零售业7,211,164.412.92%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135,315.052.48%
H住宿和餐饮业--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801,319.442.75%
J金融业77,028,399.1831.19%
K房地产业9,820,862.253.98%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531,909.770.62%
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030,678.730.82%
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教育--
Q卫生和社会工作--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294,709.330.52%
S综合1,939,055.050.79%
 合计224,888,687.9591.06%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1月14日,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1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1月14日,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期末市值(元)占净值比例
1601318中国平安218,8768,752,851.243.54%
2600036招商银行754,6668,112,659.503.28%
3600016民生银行1,032,9267,571,347.583.07%
4601166兴业银行522,7425,101,961.922.07%

5600000浦发银行511,7984,810,901.201.95%
6601398工商银行1,235,6774,349,583.041.76%
7600837海通证券370,0423,807,732.181.54%
8600030中信证券314,9333,646,924.141.48%
9000651格力电器110,0363,216,352.281.30%
10000002万 科A442,6643,200,460.721.30%

2、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1月14日,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1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四)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1月14日,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1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1月14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1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1月14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1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1月14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1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1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九)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1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1月14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包括中国平安(股票代码:601318)。

根据中国平安股票发行主体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1日和2013年10月14日发布的公告,该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保荐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过程中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5,110万元,同时其保荐机构资格被暂停3个月。

在上述公告公布后,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上市公司进行了进一步了解和分析,认为上述处罚不会对中国平安的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上市公司的投资判断未发生改变。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九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公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3、本基金2014年1月14日,其他资产构成如下: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44,803.82
2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7,818.30
5应收申购款-
6其他应收款-
7待摊费用-
8其他-
9合计52,622.12

4、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1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1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6、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1月14日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7、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1月14日,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1月14日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由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成。2013年10月14日起至2013年11月14日17:00止,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审议了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采用分级运作的议案,内容包括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采用分级运作、基金更名和修订基金合同等。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2014年1月7日,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根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之日起《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失效且《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同时“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为“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300份额将于2014年1月21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规则请投资者参阅2014年1月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关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本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关于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

(二)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公证书》;

(三)《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关于修改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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