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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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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收益分配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1月14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长城久富股票(LOF)
场内简称长城久富
基金主代码162006
基金合同生效日2007年2月12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收益分配基准日2013年12月31日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相关指标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1.0960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人民币元)199,858,676.49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79,943,470.60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0.4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本次分红为2013年度的第1次分红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2014年1月16日
除息日2014年1月17日(场内)2014年1月16日(场外)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1月20日
分红对象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份额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转换为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确定日为2014年1月16日;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于2014年1月17日划入其基金账户。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红利再投资费用。

注: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14年1月20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次收益分配公告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2)权益登记日当天有效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当天有效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当天买入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当天卖出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3)托管于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即场内)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只能是现金分红,托管于注册登记系统(即场外)的基金份额分红方式可为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4)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修改本基金的分红方式,本次收益分配将以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14年1月16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5)本基金可以在不同的销售机构设置不同的分红方式,投资者若在多个销售机构持有本基金,修改其在某个销售机构的分红方式不会改变在其他销售机构设置的分红方式。

(6)本基金在权益分派期间(2014年1月14日至2014年1月16日)暂停跨系统转登记业务。

(7)本基金的分红将导致基金净值产生变化,但不会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8)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cfund.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8868-666)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月14日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恢复旗下基金所持方正证券股票市价估值方法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2008】38号文)、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等文件,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管理人”)自2013年9月9日起对旗下基金所持有的方正证券(601901)按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详见本管理人2013年9月10日的有关公告)。

2014年1月13日,本管理人旗下基金所持有的方正证券(601901)复牌交易,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更加合理地反映该股票的公允价值,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本管理人自2014年1月13日起对旗下基金所持有的方正证券(601901)恢复按市价估值法进行估值。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c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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