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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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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3年1月18日发行的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1月20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1月18日至2014年1月17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566号文

3、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为“12国航01”,代码为“122218”

4、发行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5、债券品种、发行规模及票面利率:本期债券为10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发行规模为50亿元,票面利率为5.10%。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6、担保人及担保方式: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23年每年的1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8、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3年1月18日,上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

9、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A级

10、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1、上市日期:2013年3月4日

12、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10%。本次付息每手“12国航01”(122218)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1.00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兑息日

1、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2014年1月17日

2、本次付息的兑息日:2014年1月20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4年1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2国航01”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本次付息每手“12国航01”(122218)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0.80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2国航01”(122218)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1.00元(含税)。

3、对于持有“12国航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无法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本公司将协助相关非居民企业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4年1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12国航01”的QFII、RQFII在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2国航01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联系人确认。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首都机场支行

账户号码:0200006009004615673

账户名称: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汇入行人行支付系统号:102100000600

(2)请上述QFII、RQFII在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2国航01”付息事宜之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本公司。

联系人:姚璟璟

地址:中国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经济开发区天柱路30号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电话:010-61462202

传真:010-61462812

(3)对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在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取得审核同意后,可以享受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与中国政府签订的双边互免协定税收优惠。同时,请将取得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复原件按照前述联系方式提交给本公司。如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无法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相关申请手续,请按照前述联系方式提供《居民身份证明》原件,本公司将协助办理税收优惠申请。

(4)如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了相应的纳税申报,除提供上述第(2)、第(3)项资料外,还应于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联系人。

(5)如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且未委托本公司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经济开发区天柱路30号

联系人:姚璟璟、邢燕荣、何光烁

电话:010-61462202

传真:010-61462812

2、牵头主承销商、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聂磊、陈青青、朱鸽、徐豪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504

3、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联系人:秦旭嘉、刘睿

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954

4、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人:杨旋旋、李彬楠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9459

5、托管人: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电 话:021-68870114

邮 编:200120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12国航01”兑付兑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13年1月16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月13日

附表:

“12国航01”付息事宜之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基本信息中文(如有)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持有债券代码和简称债券代码:122218,债券简称:12国航01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缴纳税款(人民币元) 

填写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联系地址:

公司名称(公章):

日期: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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