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处于举证阶段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担保的借款本金22,820,000元、38,500,000元及相应份额的利息、复利、罚息及其他费用。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年1月2日,我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4)海民初字第00871、00872号)】和第00871、00872号《民事起诉书》,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兵装财务公司”)因保证合同纠纷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我公司。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的起因
公司参股 14%的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威硅业”)分别于 2009 年 4 月 14 日、2010 年 2 月 24 日与兵装财务公司签订了金额为 2 亿元人民币和 3 亿元人民币的项目《借款合同》,公司分别为上述两笔贷款提供了 2,800 万元人民币和 4,200 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担保,并签订了《保证合同》。截止目前,该两笔贷款项下的本金尚余4.38亿元人民币。因天威硅业2013年6月底未能按期结算上述贷款利息,兵装财务公司根据《借款合同》相关约定宣布该两笔贷款所有余额(即4.38亿元人民币)提前到期,并要求天威硅业立即归还上述贷款本息,同时要求我公司根据《保证合同》相关约定按持股比例为天威硅业代偿上述到期贷款本息。由于天威硅业和我公司均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兵装财务公司曾于2013年9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我公司,后又对此进行了撤诉。现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我公司提起诉讼。同时,兵装财务公司为避免财产损失,已于2013年11月13日通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我公司账户中的6,360.70万元进行了冻结(具体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2013-033号、2013-040号、2013-043号公告)。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对09DK10200002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2,82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自2013年3月21日起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至2013年10月12日为656,224.65元,共计23,476,224.65元;请求判令被告对10DK10200002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8,5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自2013年3月21日起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至2013年10月12日为1,630,814.47元,共计40,130,814.47元。
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诉讼请求公司承担的担保本金6,132万元及相关利息等费用,已包含在公司2013年所确认的预计负债中,并计入了当期损益。因本案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承担涉诉担保连带清偿责任。
本公司将采取有力的法律措施依法维权,并将积极跟踪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4)海民初字第00871、00872号】;
(二)第00871、00872号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