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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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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海南证监局

 □海南证监局

 

 国务院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推荐与投资者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进一步明确了适当性制度的内涵,同时提高了适当性制度规范的法律效力,对确保适当性制度的落实将产生积极推动作用。

 中国证券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体。由于长期以来资本市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重视不够,形成了融资者强、投资者弱的失衡格局。在资本市场诸多参与方中,中小投资者无论是资金规模、信息获取、专业知识,还是自我保护能力,都处于弱势地位。由于绝大多数中小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缺乏足够的经验和判断力,在金融产品种类日益丰富、产品结构日趋复杂、交叉销售日渐频繁的当今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很可能因难以理解较为复杂的金融产品、容易受外界信息误导而产生无法预见的损失。因此,在创业板、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基础上,为了更好地管理风险,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中国证券业协会在2012年12月30日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全面推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安排。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证券公司在向客户或潜在客户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应当确保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特定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知识和经验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等相匹配,不得将高风险产品或服务推荐或销售给低风险承受能力客户而导致客户利益受损,通过将投资者的风险与产品的风险相匹配来保护投资者。因此,就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本质而言,这是证监会众多保护投资者制度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但在监管实践中,目前证监会对适当性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一些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自律规则中,法律效力和约束力不够,细节上不够完善,证券经营机构对保护投资者意识不强、适当性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并不鲜见。证券经营机构在落实适当性制度时,强调卖者有责的意识不够,工作更多的是从合规、免责角度出发,工作重点仅落在形式上的匹配而非实质上的匹配,对客户的风险测评过程往往流于形式,甚至引导客户做出与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以此提高“适配性”。同时,证券公司制定的客户风险分类标准不尽相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评级也因缺乏统一标准而千差万别。

 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发展证券市场的永恒主题。金融创新是推动经济转型的重要手段,但金融创新产品也是双刃剑,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正是金融创新有效进行的关键所在。因此,肩负“两维护、一促进”基本职能的证监会,要贯彻落实好《意见》,进一步做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工作,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建立、健全适合资本市场且与金融创新相互推进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具体而言,一是应从立法上规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及相关责任,督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管理应坚持客户利益为先,强调卖者有责,提高市场各方对适当性制度的认识;二是建立统一的投资者风险分类制度,明确统一简明的投资者风险类别、制定以客观标准为基础的客户分类方法,避免客户在自身信息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仅因在不同机构购买产品或在同一机构购买不同风险等级产品而重复开展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三是加强金融产品风险等级评估的统一规范,明确相关的评估依据、评估方法和评估程序,建立可验证的评估工作标准,防止评级机构评估金融产品风险时的主观随意性,保证各证券公司间同类产品风险测评结果的一致性,保证风险匹配结果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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