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新增、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3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12月27日上午10时在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B座14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72,635,3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7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伟挺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胡永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同意472,635,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472,635,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到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