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圳燃气”)于2013年12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由于有关工作人员疏忽,造成该公告中部分内容披露有误,由此给各位投资者带来不便,公司深表歉意。现将披露有误内容更正如下:
一、到期赎回条款
更正前: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上浮一定比率(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上浮比率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与联席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更正后: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105元(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
更正前: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更正后: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的105%(含当期利息)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三、附加回售条款
更正前: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更正后: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103%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并调整个别文字,更正后的《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将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