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于2013年4月26日裁定受理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整一案,并指定无锡融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公司重整的管理人。
2013年11月19日无锡中院作出(2013)锡破字第00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下称“《重整计划》”);终止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一、关于债务清偿。
目前,根据《重整计划》及公司与重整方的合作协议约定,重整方为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安排了927,538,937.73元清偿资金(包括银团偿债资金和重整费用,其中银团偿债资金为914,834,207.26元)。公司已经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向债权人进行了清偿。。
二、关于资本公积金转增及处置。
根据《重整计划》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式为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 以总股本661,240,800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3.55股,共计转增234,740,484股。转增后中达股份总股本由661,240,800股增至895,981,284股。
2013年11月25日,公司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户,并提交了资本公积金转增的相关文件。截至12月27日,转增股份的生成手续已经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待股份最终计入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户后,公司将按照《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实施股份处置。待公司具备复牌条件时,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停牌期间,公司将充分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三、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重整计划的执行期为六个月,即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14年5月18日止。因客观原因致使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的,公司将向无锡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在无锡中院批准的延长期限内继续执行。在此期间,如果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公司破产。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