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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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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股东门槛明确
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资产不低于3000万
□本报记者 曹淑彦

 □本报记者 曹淑彦

 

 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下简称《批复》),明确了成为基金公司股东的有关条件,包括基金公司主要股东、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境外股东等应具备的条件,并对不得成为基金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做出了规定。

 规定包括,基金公司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持有基金公司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质量良好,内部监控制度完善;非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5年以上等。

 专业人士持股可达5%以上

 今年5月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基金公司股东条件进行了细化,包括主要股东作为机构和专业人士、持股5%以上非主要股东、境外股东的条件。基金业内人士表示,《批复》中对股东所要求的条件与证监会此前征求意见稿内容基本一致,但略有放松。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基金法从股东资质等方面适当降低了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条件,允许专业人士持股,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等。根据新基金法规定,包括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资产规模以及非主要股东、境外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条件等事项,须经国务院批准。

 该负责人表示,与此前参股基金公司要求相比,《批复》中有三个明显变化:一是符合一定条件的专业人士可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的股权,可以担任主要股东和非主要股东。这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有利于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肯定了人力资本在资产管理行业中所起的核心作用;二是取消对股东组织形式的限制,也不再要求持续经营3个以上会计年度,为各类主体进入基金行业提供更加便利、均等的条件和机会;三是从消极条件方面提出了对实际控制人的资质要求,防止不良机构和个人控制基金公司。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专业人士参与基金行业,促进公募基金向财富管理机构全面升级。近期,证监会将结合前期征求意见情况,抓紧修改完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具体细化落实相关规定。

 基金公司有望建混合所有制

 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代宏坤表示,从此次《批复》来看,基金公司的股权可以包括公有私有、法人自然人、境内境外。从产权角度而言,这些类型都能作为基金公司的股东,当然对不同主体的条件、门槛是不一样的。这反映出监管层鼓励在基金公司层面建立混合所有制。

 代宏坤认为,从治理结构来看,混合所有制的基金公司股权相对分散,可以避免“一股独大”股东层过于强势引发的问题。在基金公司治理中,如果股东过于强势,会导致在双方博弈中管理层处于相对弱势,影响管理层的决策。相对均衡的股权结构,有利于管理层治理,调动管理层积极性。

 业内人士表示,对于自然人作为持有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条件或许仍比较严格,对于希望能获得公司较大股权激励的高管而言,资产门槛较高。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股东的条件,较此前有所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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