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7月24日披露了《关于反倾销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本公司于近日获悉,美国对原产于中国金刚石锯片反倾销调查案件(以下简称“反倾销案件”)又有新的进展,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2012年12月3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反倾销案件发起第三次年度行政复审,复审期为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2013年2月13日,美国商务部选取了第三次年度行政复审的应诉企业,本公司被选为强制应诉企业。
2013年12月20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第三次行政复审初裁结果,本公司获得了3.99%的分别税率,待第三次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确定后,公司美国子公司将按照终裁确定的税率向美国海关缴纳关税保证金,并对复审期内(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已向美国海关缴纳的关税保证金按照终裁税率进行清算。
在此之前,公司仍执行美国商务部于2013年7月19日确定的反倾销案件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结果(本公司适用税率为零),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本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不征收关税保证金,直至第三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税率公布。
反倾销案件第三次年度行政复审初裁税率的确定,不会改变公司对2013年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