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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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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740 股票简称:山西焦化 编号:临2013-031号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十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提案的情况:否

● 本次股东大会是否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否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3年12月24日上午10:00时;

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2、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2人
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337,117,93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44.03%
其中: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股份总数197,042,530股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40,075,400股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会议由郭文仓董事长主持;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7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李峰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4、本次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了1项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内容同意票数同意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关于向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本公司持有的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3455%股权的议案140,075,400100%00%00%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根据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公司第四十一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1、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十一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山西焦化拟转让所持有的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3455%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2、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原件;

3、股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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