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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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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山东钢铁 证券代码:600022 编号:2013-047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撤诉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已撤诉并获准许;

 ● 本公司为本案之被告方;

 ● 涉案的金额为人民币48050万元;

 ●因本案已申请撤诉并获准许,并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签发的(2013)苏商初字第0012号《民事裁定书》。知悉:在江苏高院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常熟天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陈雪明、龚妹芳、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于2013年12月19日向江苏高院提出撤诉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受理情况

 我公司于2013年10月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商初字第0012号《民事裁定书》、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追加被告申请书》及《应诉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案件的基本情况(详见《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编号:2013-038)。

 二、案件撤诉的情况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法院审查,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三、本案的开庭审理、判决或裁决情况

 经江苏高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常熟天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陈雪明、龚妹芳、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起诉。

 四、公司涉及信息披露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已由原告申请撤诉并获准许,并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苏商初字第0012号】。

 特此公告。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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