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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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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601918 证券简称:国投新集 编号:2013-041

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接第二大股东国华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国华能源”)通知获悉,2013年12日24日披露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2013-040)后减持113万股,国华能源于2010年11月1日至2013年12月24日累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出售公司股票102,719,94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持股比例由18.80%(按2010年底总股本1,850,387,000股计算)降至13.86%(按照目前股本总数2,590,541,800股计算),国华能源持股比例减少5%。

本次减持后,国华能源持有国投新集358,964,045股股份,占公司目前股本总数的13.86%,仍为公司第二大股东(相关信息详见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上述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上述权益变动涉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不涉及其他与此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国投新集

股票代码:6019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华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甲20号7号楼301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6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3 年12月24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下称“15 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会及董事共同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国投新集/上市公司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华能源有限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5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本报告书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国华能源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甲20号7号楼301

3、法定代表人:刘颖

4、注册资本:人民币 48880万元

5、营业执照注册号码:110000003556587

6、法人组织机构代码:100018689

7、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开发、投资:钢材、水泥、木材的开发、运输、销售:信息、生物、电子、环保节能、新材料、新能源、高新技术、实业项目的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受托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设备租赁;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

9、经营期限:1995年 12月27 日至(长期)

10、税务登记号码: 110102100018689

11、股东: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72.25%

股东: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15 %

股东: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8.5 %

股东:北京国华实业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4.25 %

1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6

13、联系电话:010--8832137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姓名职务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刘颖董事长、董事中国北京
卞恩林副董事长、董事中国北京
关天罡副董事长、董事中国北京
王法伦副董事长、董事中国北京
任志波董事中国北京
刘瑞生董事中国北京
杜春元董事中国北京
韩涛总经理、董事中国北京
刁树峰董事中国北京
王祥能监事会主席中国北京
黄慧监事中国北京
何于军监事中国北京
潘红霞监事中国北京
马健监事中国北京
张雯监事中国北京
于江湧副总经理中国北京
贾晓晖总经理助理中国北京
刘军董秘中国北京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持股变动后,仍持有国投新集358,964,045股,均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占国投新集总股本的13.86%。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有可能继续减少其所持有的国投新集的股份。同时将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国投新集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前后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本公司发起人股东,本次股份变动前持有本公司股份 347,888,100股,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8.80%。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 2010年11月1日至2013年12月24日累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出售国投新集股票102,719,94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

1、2010 年 11月 1日至2010年11月1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国投新集股票2,752,351股, 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15%。

2、2011 年9 月 22日至2011年12月2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国投新集股票 13,028,31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7%;

3、2012年3月9日至2012年12月5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国投新集股票 35,770,02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93%。

4、2013年1月28日至2013年12月2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国投新集股票51,169,25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22%。

另:2013年8月15日国投新集分红股,10转2送2,国华能源有限公司增加国投新集股票112,765,886股。

另:国华能源有限公司在2012年9月18日误操作买入国投新集股票1,030,000股。

截至 2013 年 12月 24日收盘,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持有国投新集358,964,045 股,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国投新集总股本的13.86% 。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前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买卖国投新集股份的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 2013 年 6月 24日至12月24日累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出售国投新集股票35,716,555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3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情况。

二、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国华能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二、国华能源有限公司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件。

国华能源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13年 12月2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淮南市
股票简称国投新集股票代码6019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国华能源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信息北京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 其他□(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数量:347888100股 持股比例:18.8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持股数量:358964045股 变动比例:5%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否□

有增持或减持可能,无具体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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