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洪城通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洪城通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江苏济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604号),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江苏济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发行596,862,603股股份、向西藏华金济天投资有限公司发行13,961,698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9,647,164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三、你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六、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七、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同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济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公告湖北洪城通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605号),就豁免江苏济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要约收购义务事项批复如下:
“一、我会对你们公告湖北洪城通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无异议。
二、核准豁免你们因以资产认购湖北洪城通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而持有该公司596,862,603股股份,约占该公司总股本的79.68%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你们应当会同湖北洪城通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你们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公司将根据上述核准文件的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湖北洪城通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