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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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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欧菲光 证券代码:002456 公告编号:2013-111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30号文《关于核准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54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7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共计1,499,98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47,219,940.00元,实际募集资金1,452,760,060.00元。

 截至2013年1月18日止,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13]000020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发布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广发证券将担任公司第二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其持续督导工作范围与责任包括承继公司前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的督导工作范围与责任及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督导工作范围与责任。

 详见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information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保荐机构更换后,本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南昌欧菲光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南昌欧菲光学技术有限公司、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象湖支行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各资金账户:

 (1)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7010100100489755,截至2013年12月11日余额为0元。

 (2)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下属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公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48460359840,截至2013年12月11日余额为 3.53元人民币。

 (3)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支行下属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90218860369,截至2013年12月11日余额为22,387,692.31元人民币。

 (4)南昌欧菲光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6001050800052510306,截至2013年12月11日余额为60,969,299.35元人民币。

 (5)南昌欧菲光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1719012925,截至2013年12月11日余额为 42,409,555.55元人民币。

 (6)南昌欧菲光学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02210029300201075,截至2013年12月11日余额为24,447.27元人民币。

 (7)南昌欧菲光学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象湖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4983001040010042,截至2013年12月11日余额为100,000,000元人民币。

 (8)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支行下属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718860317,截至2013年12月11日余额为1434.55元人民币。

 2、公司、银行、保荐机构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公司和银行应当于支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以邮件方式及快递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银行每月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应当同时在本协议签字确认。若在保荐期间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和银行,公司再次授权新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保荐机构同时向公司和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新任的保荐代表人应当签署补充认可本协议的书面文件。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7、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或者保荐机构可以要求银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9、协议壹式柒份,四方各执壹份,其余报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未尽事宜,由四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四方监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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