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12月20日,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津证监措施字【2013】14号《关于对天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内容如下:
“经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发现公司股东天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药业”)存在以下情况:在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2月28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至2013年10月25日披露《关于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公告》期间,天津药业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也未遵守不得减持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提醒天津药业关注以下事项:天津药业应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学习,依法履行股东义务,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