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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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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通过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投票时间已于2013年12月2日24:00时截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光大货币”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此次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期限为 2013 年 11 月11日至 2013 年12 月2 日,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2013年12月3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 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公证员陈思清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丁媛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72.49%,达到法定表决条件。相关表决结果详见 2013 年 12月 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epf.com.cn)上刊登的《关于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具体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50,000
公证费10,000
合计60,000

二、中国证监会确认情况

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12月17日确认了本次会议的决议事项,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完成,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三、修改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修改后的《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自中国证监会确认无异议之日,即2013年12月17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四、备查文件

1、《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

2、《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关于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5、公证书

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7、中国证监会《关于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

特此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21日

公 证 书

(2013)沪静证经字第5860号

申请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黄玲玲于二○一三年十一月一日向我处提出申请,对修改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统计过程进行公证。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的管理人,为修改该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为了维护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集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修改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进行表决。经审查,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二○一三年十一月一日通过有关媒体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并确定二○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为本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媒体分别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六日、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至二○一三年十二月二日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基金持有人就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进行了告知并取得了有关授权\征集了表决票;

4、申请人对上述通讯方式召开的基金持有人大会所取得的表决票进行统计,结果为: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572318936.92份,出席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总计持有414864459.94份,占该基金总份额的72.49%,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414062507.41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99.81%;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85699.05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07%;表示弃权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433271.99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10%。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日,本公证员及公证员高淑娟在上海市延安东路二二二号外滩中心大厦四十八层出席了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监督了申请人的授权代表齐虹、李常青、王永万对截止至二○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二十四时的授权、表决票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薛松、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授权律师宣伟华、丁媛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授权意见、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抽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的过程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上海市静安公证处

公证员:陈思清

二○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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