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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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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44 证券简称:杰赛科技 公告编号:2013-045
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杰赛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071号],就本公司诉广州体育学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情况

 上述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新港中路381号

 法定代表人:韩玉辉

 上述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体育学院(以下简称“体育学院”)

 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中1268号

 法定代表人:陈子锐

 2.案件情况:

 本公司诉广州体育学院校园信息网络工程项目违约,2007年,公司中标该项目,合同总价35,298,486.25元。2008年6月完成合同项目及增加的单列项目,体育学院开始正式使用校园信息网络工程项目,并顺利通过了教育部的本科教学评估。2009年10月体育学院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专家组验收结论为“本项目承建单位已经完成本合同要求及变更要求的建设内容,专家组一致同意通过验收”。公司已收到工程款31,980,000.00元。公司诉广州体育学院应支付剩余合同款项(3,318,486.25元)、变更增加工程款(4,810,262.38元)、违约金(4,187,367.29元)及利息(1,037,383.00元)等共计13,353,498.92元。2010年7月2日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

 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0)天法民二初字第1332号],对本公司诉广州体育学院校园信息网络工程项目违约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广州体育学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553561.94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09年9月3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2. 被告广州体育学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4066714.6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09年9月3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3. 被告广州体育学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764924.31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0年9月2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4.原告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在接到被告广州体育学院的书面指定培训时间后,于三十天内完成《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技术培训义务;被告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5.驳回原告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6.驳回被告广州体育学院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一审判决后,由于本公司与体育学院均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0)天法民二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公司上诉请求:改判原审判决第一、第二项有关体育学院支付杰赛公司工程进度款利息的起算从2008年7月11日起;改判原审判决第三项有关体育学院支付杰赛公司工程进度款利息的起算从2009年8月1日起;原审案件的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本案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体育学院承担。体育学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杰赛公司的原审诉讼要求,支持体育学院原审的反诉诉讼请求以及杰赛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本公司已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定期报告中披露了该诉讼事项,并于2013年5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司《2013-023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中披露了该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情况。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在计算体育学院延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上,有悖合同约定,依法予以纠正。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判决如下:

 1.维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0)天法民二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六项;

 2.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0)天法民二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3.变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0)天法民二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体育学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553,561.94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09年9月3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4.变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0)天法民二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州体育学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4,066,714.6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09年9月3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5.变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0)天法民二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广州体育学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764,924.31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0年9月2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6.驳回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本诉受理费97740元,由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4598元,由广州体育学院负担43142元;反诉受理费37050元,由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00元,由广州体育学院承担36950元;案件评估鉴定费92000元,由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体育学院各负担46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46元,由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854元,广州体育学院负担801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1、本公司诉江苏西贝电子网络有限公司和江苏西贝电子网络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拖欠本公司货款,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支付拖欠本公司的货款726,008元及其利息,目前该案件尚未判决。

 2、本公司诉DB Products Limited (HK)拖欠本公司货款,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拖欠本公司的货款721,212.9元及其利息,目前该案件尚未判决。

 3、达科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要求本公司支付拖延货款460,759元及违约金(暂计至2013年10月22日为126,064.26),目前案件尚未判决。

 4、蒋千林诉东莞市博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本公司(第三人)要求被告与本公司支付施工费及辅材费合计522,628.28元及利息,目前案件尚未判决。

 截至目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若本判决最终生效,公司可收回工程进度款7,385,200.85元及相应的利息,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带来的影响为38.97万元(未经审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据本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071号]。

 特此公告。

 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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