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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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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59 证券简称:新农开发 公告编号:2013-059号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塔里木公司)于2009年3月7日、2009年5月16日、2011年6月4日、2013年4月9日就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门支行(以下简称北门支行)诉讼请求本公司及其他公司、自然人为乌鲁木齐金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投资公司)提供借款担保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宜发布公告,详见2009年3月7日、2009年5月16日和2011年6月4日、2013年4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现将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下达的(2013)新民二终字第90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乌中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336294.37元(塔里木公司已预付)予以退还。

 二、公司涉及诉讼的情况

 截止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诉讼正在进行中,对公司可能的影响暂时无法明确。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新民二终字第90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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