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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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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重要提示

 1.银华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2013年7月24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967号文核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1月17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二、基金募集基本情况(十六)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6.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7.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的瑕疵或其他障碍。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9.本基金按照1.00元份额初始面值开展认购。本基金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000287;C类基金份额:000288。

 10.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银华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生效,有效认购款项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由利息所转的份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1.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通过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机构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12.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不设定目标募集份额总额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并及时公告。

 13.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14.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有效性的确认情况。但注册登记机构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由本公司担任)在本基金认购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若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3年12月1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的《银华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银华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摘要》”)。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摘要》、《银华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认购有关事宜。

 16.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理销售机构外,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代理销售机构,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7.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或010-85186558咨询认购事宜,也可拨打中国银行客户服务电话及其他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公告。

 19.个人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20.风险提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面临以下七种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并影响股票和权证的投资收益,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同时也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造成股票和权证市场走势变化,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该种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7)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经营风险。此类风险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4)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而带来的风险。

 (5)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6)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

 2)新股申购风险

 在具体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新股发行放缓甚至停滞,或者新股申购收益率下降甚至出现亏损所带来的风险。

 (7)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21.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二、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银华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银华永利债券

 基金代码:

 A类基金份额:000287

 C类基金份额:000288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七)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地投资管理,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八)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对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

 本基金通过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含首次公开发行及股票增发),以及因所持股票进行股票配售及派发所形成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通过二级市场直接买入股票或权证,所占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5%。

 (九)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销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一)销售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二、基金募集基本情况(十六)销售机构”)。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二)认购账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十三)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

 (十四)认购申请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五)募集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1月17日。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十六)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以及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址:www.yhfund.com.cn

 2.代销机构(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十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八)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认购费率如下所示:

 

 

 

 

 

 

 

 

 

 

 

 

 

 

 

 

 

 

 

 

 

 

 

 

 

 

 

A类基金份额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M<50万元0.18%
50万元≤M<100万元0.15%
100万元≤M<200万元0.12%
200万元≤M<500万元0.06%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所适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非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M<50万元0.6%
50万元≤M<100万元0.5%
100万元≤M<200万元0.4%
200万元≤M<500万元0.2%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A类份额的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九)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1:某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4%,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29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0/(1+0.4%)=996,015.93元

 认购费用=1,000,000.00-996,015.93=3,984.07元

 认购份额=(996,015.93+295.00)/1.00=996,310.93份

 即:某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该投资人经确认的A类基金份额为996,310.93份。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295.00元,由于C类基金无认购费用,其对应费率为“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0+295.00)/1.00=1,000,295.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295.00份。

 (二十)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投资人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三、认购安排

 (一)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1月17日。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人或机构投资人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二)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三)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四)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五)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四、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通过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内(自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1月17日)7×24小时全天接受投资人认购申请。募集期末日仅受理15:00之前提交的申请。

 2.开户和认购程序

 (1)开立基金账户

 (下转A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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