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财经要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3年12月1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只能在股转系统进行

 (上接A01版)对于不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未做强制要求。

 征求意见稿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活动,拓宽了企业融资、并购重组渠道。

 删除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和半年报披露的时限性要求。

 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对于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对于依法需要证监会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证监会审核期限为20个工作日,不再要求公司提供交易场所的审查意见。

 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小额融资豁免的相关规定。同时,对于定向发行豁免核准的情形,不再要求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证监会备案,改为授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

 进一步明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职责和定位,充分发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自律监管作用。

 调整历史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纳入监管的程序,明确提出规范性政策要求,不再把确认作为一个独立的工作环节,在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公开转让、定向发行、定向转让等行政许可过程中一并审核。其他公司也应按相关要求进行规范并申请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