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12月13日上午9: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荆州市北京东路93号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李作荣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4名,代表股份124,259,8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92%。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名,代表股份119,715,702股,占公司A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2.90%;B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名,代表股份4,544,131股,占公司B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98%。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同意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授权公司经营班子依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订相关协议并决定审计报酬等相关事宜。
表决情况:同意的股数124,259,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其中A 股119,715,702股,占出席会议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B 股4,544,131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的股数0股。
弃权的股数0 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郑英华律师、王利卫律师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