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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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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13-093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用》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泰化学”)四届三十三次董事会、201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15 亿元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详细内容见 2013 年 11 月 8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78)。

 2013年12月12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相关具体事项如下:

 一、开立账户的基本情况

 公司在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营业部开立一个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作为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512010100100384540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营业部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相关规定,该专户仅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专用结算,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二、 购买信托受益权情况

 1、转让标的:华鑫信托·鑫兴 41 号专项资管单一资金信托(华鑫单信字2013837号)受益权。

 2、出让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收益:标的信托受益权在转让生效日前(不含当日)产生的信托利益(包括已产生但尚未分配的信托利益)归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标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生效日起(含当日)产生的信托利益归本公司所有。

 4、购买信托受益权金额:人民币50,000 万元。

 5、资金来源:闲置募集资金。

 6、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经公司四届三十一次董事会和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暂停建设中泰化学阜康工业园120万吨/年聚氯乙烯树脂、10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循环经济项目(二期),即80万吨/年聚氯乙烯树脂、6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及暂停实施本次募集资金向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增资,因此本次募集资金暂时闲置。

 7、转让生效日:2013 年 12 月12 日。

 8、预期年化收益率:6.5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确认本次理财产品投资属于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

 9、受让信托收益权日期:2013年12月12日至2014年6月12日,期限为6个月。

 10、本金和收益兑付日:受让受益权到期日后 2 个工作日或提前终止日后 2 个工作日内。

 11、收益和本金支付方式:收益按季支付;本金为受让信托受益权到期日后 2 个工作日或提前终止日 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遇非银行工作日时顺延。

 12、本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是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的,不会对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2、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短期理财,能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能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过去十二个月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本公司于2013 年12月6日公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68,000 万元购买国开理财 2013131 号人民币理财计划。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公司累计购买理财产品余额为 118,000 万元,占公司2012 年经审计总资产的5.38%。

 五、备查文件

 1、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

 2、公司四届三十三次董事会决议;

 3、公司四届二十八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4、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5、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6、公司 201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13-094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更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聘任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及下属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2013年12月12日,公司收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函》:根据《关于印发〈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0】12号)的规定,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中审亚太”)已全面完成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的相关工作,原中审亚太名称变更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及经营范围保持不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履行原中审亚太的合同及各项法律文件。

 据此,公司聘请的本公司及下属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更名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次变更仅为名称变更,该会计师事务所主体未发生变更,不属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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