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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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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深圳燃气 证券代码:601139 公告编号:临2013-042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深圳燃气”)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深燃转债”或“本可转债”)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456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人民币16亿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100元人民币,共计1,600万张,合160万手。

 3、本次发行的深燃转债向公司原A股股东全额优先配售,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购金额不足16亿元的部分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在网下和网上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50%:50%。根据实际申购结果,最终按照网下配售比例和网上中签率趋于一致的原则确定最终的网上和网下发行数量。

 4、原A股股东可优先配售的深燃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深圳燃气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0.807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原无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简称为“深燃配债”,配售代码为“764139”,网上优先配售不足1手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参见释义)取整。原有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配售在联席主承销商处进行,原有限售条件股东优先配售不足1手的部分按照四舍五入原则进行处理。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

 深圳燃气现有总股本1,980,450,000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认购可转债约1,598,223手,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99.89%。

 5、机构投资者在网下参加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应缴纳定金,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20%。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的下限为1,000万元(1万手),超过1,000万元(1万手)的必须是100万元(1,000手)的整数倍。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的上限为80,000万元(80万手),如投资者按上限申购,需缴纳定金数量为16,000万元。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由联席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

 6、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申购,申购代码为“783139”,申购简称为“深燃发债”。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部分每个账户最小申购单位为1手(10张,1,000元),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80,000万元(80万手),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

 7、本次发行的深燃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

 8、本次发行并非上市,上市事项将另行公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

 9、投资者务请注意公告中有关“深燃转债”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配售/发行办法、申购时间、申购方式、申购程序、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定金和认购资金缴纳等具体规定。

 10、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协助他人违规融资申购。投资者申购并持有深燃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本公告仅对发行深燃转债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本次发行深燃转债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深燃转债的详细情况,敬请阅读《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该募集说明书摘要已刊登在2013年12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投资者亦可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

 12、有关本次发行的其它事宜,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一、释义

 除非特别指明,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定义:

 

 

 

 

 

 

 

 

 

 

 

 

 

 

 

 

 

 

 

 

 

 

 

 

 

 

 

 

 

 

 

 

 

 

 

 

 

 

 

 

 

 

 

 

 

 

 

 

 

 

 

 

 

 

 

 

 

 

 

 

 

 

 

 

 

 

 

 

 

 

 

 

发行人、深圳燃气、公司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债、转债可转换公司债券
深燃转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16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16亿元、票面金额为1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公司、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登记日(T-1日)2013年12月12日
申购日(T日)2013年12月13日,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接受投资者网上和网下申购的日期
原股东本次发行股权登记日上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精确算法指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转债可认购数量不足1手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取整,即先按照配售比例和每个账户股数计算出可认购数量的整数部分,对于计算出不足1手的部分(尾数保留三位小数),将所有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个账户获得的可认购转债加总与原股东可配售数量一致
人民币元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证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2、发行总额:人民币16亿元。

 3、发行数量:160万手(1,600万张)。

 4、票面金额:100元/张。

 5、发行价格: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6、可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13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13日。

 (2)票面利率:第一年0.60%、第二年0.90%、第三年1.2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3)债券到期偿还:公司将于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5个交易日内以105元(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4)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13年12月13日。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5)初始转股价格:8.46元/股,即本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二者之间的较高者。

 (6)转股起止时期:本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7)信用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

 (8)资信评估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9)担保人:本次发行未设担保。

 7、发行时间:本次发行的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网下申购日为2013年12月13日(T日)。

 8、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本可转债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2013年12月12日(T-1日),收市后在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下发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申购的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3)网上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上交所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及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9、发行方式:

 (1)本次发行的深燃转债向发行人原A股股东全额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购金额不足16亿元的部分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在网下和网上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50%:50%。根据实际申购结果,最终按照网下配售比例和网上中签率趋于一致的原则确定最终的网上、网下发行数量。

 (2)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深燃转债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深燃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0.807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再按1,000元/手转换为手数,每1手为1个申购单位。

 深圳燃气现有总股本1,980,450,000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认购可转债约1,598,223手,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99.89%。

 (3)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

 (4)原无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764139”,配售简称为“深燃配债”。网上优先配售不足1手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取整。原有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配售在联席主承销商处进行,有限售条件的股东优先配售不足1手的部分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整。

 (5)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的下限为1,000万元(1万手),超过1,000万元(1万手)的必须是100万元(1,000手)的整数倍。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的上限为80,000万元(80万手)。每一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足额缴纳申购定金,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20%,如投资者按上限申购,需缴纳定金数量为16,000万元。

 (6)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申购,申购代码为“783139”,申购名称为“深燃发债”。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部分每个账户最小申购单位为1手(10张,1,000元),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80,000万元(80万手)。

 10、发行地点:

 (1)网上发行地点:全国所有与上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2)网下发行地点:在联席主承销商处进行。

 11、本次发行的深燃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

 12、承销方式:认购金额不足16亿元的部分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13、上市安排:发行人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尽快向上交所申请上市,办理有关上市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14、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设调整前转股价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率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调整后转股价为P(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发现金股利:P=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0+A×K)/(1+K);

 三项同时进行时: P=(P0-D+A×K)/(1+N+K)。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5、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6、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105元(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提前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的105%(含当期利息)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7、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的103%(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103%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18、转股时不足一股的处理办法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在转股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利息。

 19、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20、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日期交易日事项
2013年12月11日

 周三

T-2日刊登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公告、网上路演公告
2013年12月12日

 周四

T-1日原股东优先配售的股权登记日、网上路演
2013年12月13日

 周五

T日刊登发行提示性公告,原股东优先认购日,网上、网下申购日
2013年12月16日

 周一

T+1日网下机构投资者申购定金验资
2013年12月17日

 周二

T+2日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及对应的网下配售比例及网上中签率;

 网上申购配号

2013年12月18日

 周三

T+3日根据中签结果网上清算交割和债权登记;

 退还未获配售的网下申购定金,网下申购定金如有不足,不足部分需于该日补足

2013年12月19日

 周四

T+4日刊登网上申购的摇号抽签结果公告,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数量;

 解冻未中签的网上申购资金


 

 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三、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1、优先配售数量

 原A股股东可优先配售的深燃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的深圳燃气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0.807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为1个申购单位。(具体参见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9、发行方式(2)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深燃转债数量”。)

 2、有关优先配售的重要日期

 (1)股权登记日(T-1日):2013年12月12日。

 (2)优先配售日(T日):2013年12月13日。

 (3)缴款日(T日):2013年12月13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配售权。

 3、原有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配售方法

 (1)原有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配售在联席主承销商处进行。原有限售条件股东应于申购日15:00前全额缴纳申购款(在办理付款时,请务必在划款备注栏注明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号码和“深燃转债网下优先认购”字样,例如,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号码为:B123456789,则请在划款备注栏注明:B123456789深燃转债网下优先认购),收款银行及账号信息为:

 

 

 

 

 

 

 

 

 

 

 

 

 

 

 

 

 

 

 

 

 

 

 

 

 

 

 

 

 

 

账户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广发银行武汉分行
账号:140001598010000055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306521006322
联行号:306521006322
开户行联系人:马蓓、刘维达
银行查询电话:027-85354796,027-85354546

 

 (2)原有限售条件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上限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0.807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再按1,000元/手转换为手数,不足1手的部分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整。若其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申购量获配深燃转债;若其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可优先认购总额,则按其实际可优先认购总额获得配售。

 (3)有限售条件股东若参与本次发行的优先配售,应在申购日2013年12

 月13日15:00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联席主承销商处:

 ①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下优先申购表》(见附表一)

 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需提供)

 ③支付申购资金的划款凭证

 ④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⑤上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⑥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传真号码:0755-23607029、23607030、23607031、23604101、23604102

 传真确认电话:0755-82776399

 原有限售条件股东填写的申购表一旦传真至联席主承销商处,即视为向联席主承销商发出正式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回。

 4、原无限售条件A股股东优先配售方法

 (1)原无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间为2013年12月13日(T日)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配售代码为“764139”,配售简称为“深燃配债”。

 (2)认购1手“深燃配债”的价格为1,000元,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手(1,000元),超过1手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

 (3)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配售总额,则可按其实际申购数量获配深燃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配售总额,则该笔申购无效。请投资者仔细查看证券账户内“深燃配债”的可配余额。

 (4)认购程序

 ①投资者应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核对其证券账户内“深燃配债”的可配余额。

 ②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③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方可接受委托。

 ④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⑤投资者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5、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申购。

 四、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

 1、发行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上交所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等(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2、发行数量

 本次深燃转债发行总额为16亿元,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具体数量可参见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9、发行方式”。

 3、申购时间

 2013年12月13日(T日)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4、发行方式

 投资者在申购时间内通过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营业网点,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申购结束后,由联席主承销商会同会计师事务所和登记公司共同核实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上交所交易系统主机根据资金到位情况统计有效申购总量、申购户数,确定申购者及其可认购的深燃转债数量。

 确定方法为:

 (1)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最终确定的网上发行数量时,投资者按照其有效申购量认购深燃转债。

 (2)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最终确定的网上发行数量时,上交所交易系统主机自动按每1手(10张,1,000元)确定一个申购号,并按顺序排号,而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每一个中签号码可以认购1手深燃转债。

 5、申购办法

 (1)申购规定

 ①申购代码为“783139”,申购简称“深燃发债”。

 ②参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每个账户最小申购单位为1手(10张,1,000元),超过1手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申购上限是80,000万元(80万手)。投资者各自具体的申购和持有可转债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每个账户只能申购一次,一经申购不得撤单,同一账户的多次委托除首次申购外,均视作无效申购;资金不实的申购亦视为无效申购。

 (2)申购程序

 ①办理开户手续

 凡申购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上交所的证券账户卡,尚未开户登记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即2013年12月13日(T日)(含该日)前办妥上交所的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

 ②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凡参加本次申购者,必须在申购日2013年12月13日(T日)(含该日)前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申购者,必须在申购日2013年12月13日(T日)(含该日)前在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设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③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方式相同。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必须认真、清楚地填写买入可转债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到开户的与上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申购委托。柜台人员查验申购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收申购委托。投资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委托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3)发售

 ①申购确认

 2013年12月16日(T+1日),由各证券交易网点将申购资金划至其在登记公司开立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内。确因银行结算制度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的,必须在该日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电子联行系统汇划的划款凭证,并确保2013年12月17日(T+2日)上午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前申购资金入账。2013年12月17日(T+2日),由联席主承销商会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登记公司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上交所以实际到账资金为准,对有效申购进行配号,每1手配一个申购号,并将配号结果送至各个证券营业网点。

 ②公布中签率

 2013年12月18日(T+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公布本次发行网上的中签率。

 ③摇号与抽签

 当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时,将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发售结果。2013年12月18日(T+3日),根据中签率,在公证部门监督下,由联席主承销商、发行人共同组织摇号抽签。

 ④确认认购深燃转债数量

 2013年12月19日(T+4日)公告摇号中签结果,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可转债数量。每一中签号码认购1手。

 (4)结算与登记

 ①2013年12月16日(T+1日)至2013年12月18日(T+3日),所有投资者申购资金被冻结在结算银行的申购资金专户内,冻结资金的利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②2013年12月18日(T+3日)登记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清算交割和债权登记,并由上交所将发售结果发给各证券交易网点。

 ③2013年12月19日(T+4日)登记公司对未中签的申购资金予以解冻,并向各证券交易网点返还未中签的申购款,同时将获配的申购资金划入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④网上发行的深燃转债债权登记由登记公司根据上交所电脑主机传送的发行中签结果进行。

 五、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

 1、发行对象

 机构投资者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资格、依法有权购买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发行数量

 本次深燃转债发行总额为16亿元,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发售的具体数量可参见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9、发行方式”。

 3、发行价格

 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为100元/张。

 4、申购时间

 2013年12月13日(T日)9:00至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5、发行方式

 机构投资者在申购时间内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根据联席主承销商统计的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和申购户数,确定获配名单及其获配售深燃转债的数量,确定的方法为:

 (1)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最终确定的网下发行数量时,投资者按照其有效申购量获配深燃转债。

 (2)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最终确定的网下发行数量(即出现了超额申购的情况)时,将按配售比例(配售比例=最终确定的网下发行数量/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精确到小数点后12位)获得比例配售。先按照配售比例和每个机构投资者有效申购量计算出实际配售量的整数部分(即按1,000元1手取整),对于计算出不足1手的部分(尾数保留3位小数),将所有有效申购的机构投资者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个有效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实际配售的可转债加总与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总量一致。

 6、申购办法

 (1)参与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的下限为1,000万元(1万手),超过1,000万元(1万手)的必须是100万元(1,000手)的整数倍。本次发行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上限为80,000万元(80万手)。参与本次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并持有深燃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拟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应按本公告的具体要求,正确填写《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下申购表》(简称“申购订单”,具体格式见附表二),并准备相关资料。除首次申购外,其余申购均为无效。

 (3)每一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足额缴纳申购定金,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20%。

 (4)本次网下发行的深燃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

 7、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申购深燃转债的机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上交所的证券账户卡。尚未开户登记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日2013年12月13日(T日)(含该日)前办妥开户手续。

 (2)网下申购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通过向联席主承销商传真网下申购表进行申购,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

 传真号码:0755-23607029、23607030、23607031、23604101、23604102

 传真确认电话:0755-82776399

 欲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应在申购日2013年12月13日15:00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联席主承销商处:

 ①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下申购表》(见附表二)

 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需提供)

 ③支付申购资金的划款凭证

 ④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⑤上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⑥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各机构投资者填写的申购表一旦传真至联席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联席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3)缴纳定金

 每一参与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2013年12月13日(T日)15:00前足额缴纳申购定金,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20%。定金划付至以下列明的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在办理付款时,请务必在划款备注栏注明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号码和“深燃转债申购”字样,例如,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号码为:B123456789,则请在划款备注栏注明:B123456789深燃转债申购)。

 

 

 

 

 

 

 

 

 

 

 

 

 

 

 

 

 

 

 

 

 

 

 

 

 

 

 

 

 

 

账户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广发银行武汉分行
账号:140001598010000055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306521006322
联行号:306521006322
开户行联系人:马蓓、刘维达
银行查询电话:027-85354796,027-85354546

 

 联席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需考虑资金的在途时间,应确保申购定金于2013年12月13日(T日)17:00前汇至联席主承销商账户。未按规定及时缴纳申购定金或缴纳的申购定金不足均为无效申购。

 (4)申购款的补缴或多余定金的退还

 ①2013年12月18日(T+3日),联席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刊登《网上中签率及网下发行结果公告》,该公告刊载的内容包括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名单、每户获得配售的可转债数量及扣除定金后应缴纳的认购款金额或需返还的定金等。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送达获配及缴款的通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按本公告的规定及时补缴申购资金。若定金大于认购款,则多余部分在2013年12月18日(T+3日)通知收款银行按原收款路径退回。

 ②投资者缴纳的申购定金将被直接抵作申购资金。若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资金,则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须在2013年12月18日(T+3日)17:00之前(指资金到账时间),将其应补缴的申购资金划至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同上述缴付申购定金账户),在划款时请务必在划款备注栏注明证券账户号码,同时向联席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未能在2013年12月18日(T+3日)17:00之前补足申购资金,其配售资格将被取消,其所缴纳的定金将不予退还,其放弃认购的深燃转债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并由联席主承销商将有关情况公告。

 ③网下申购定金在申购冻结期间的资金利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④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2013年12月16日(T+1日)对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定金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⑤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配售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8、结算登记

 (1)联席主承销商根据网下机构投资者的申购结果,按照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债券登记。

 (2)联席主承销商依据承销协议将网下认购款与网上申购资金汇总,按照承销协议扣除承销费用后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9、投资者参加网上发行

 参加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可以选择同时参加网上申购,但同一证券账户网下、网上申购数量总和不得超过16亿元(1,600万张)。

 六、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对投资者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七、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好的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详细情况,发行人拟于2013年12月12日(T-1日)14:30-16:30就本次发行在全景网(http://www.p5w.net/)举行网上路演。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八、风险揭示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就已知范围已充分揭示本次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事项,详细风险揭示条款参见《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九、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发行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真

 经办人员:谢国清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21号喜年中心B座1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康北路深燃大厦

 联系电话:0755-83601139

 传真:0755-83601139

 电子信箱: xgq@szgas.com.cn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磊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国资大厦B座4楼

 邮编:430024

 联系人:杨峰、王虹、陈敏、张磊、郭雪莹、李雪松、胡开斌

 联系电话:0755-82776399

 传真:0755-23607031

 电子信箱:yangfengjskr@hotmail.com

 联席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联系人:周伟纳、陈进、程思思、杨亮亮、刘派

 电话:0755-82130581

 传真:0755-82130620

 发行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11日

 附件一: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下优先申购表

 (公司原A股股东中有限售条件A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认购表)

 

 

 

 

 

 

 

 

 

 

 

 

 

 

 

 

 

 

 

 

 

 

 

 

 

 

 

 

 

 

 

 

 

 

 

 

 

 

 

 

 

 

 

 

 

 

 

 

 

 

 

 

 

 

 

 

 

 

 

 

 

 

 

 

 

 

 

 

 

 

 

 

 

 

 

 

 

 

 

 

 

 

 

 

 

 

 

 

 

 

本表由公司原股东中有限售条件A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申购填写。

 本表一经申请人完整填写,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至联席主承销商处,即构成向联席主承销商发出不可撤销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单位全称 
所管理的产品名称(如适用)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明号码 
通讯地址 
证券账户户名(上海) 
证券账户号码(上海) 
托管券商席位号(上海)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手机 传真电话 
经办人身份证号 电子邮箱 
股权登记日持股数

 (有限售条件股股数)

大写
小写
可优先配售数量

 (有限售条件部分)

大写
小写
申购数量(手)大写
小写
申购金额

 (申购数量×1,000元)

大写
小写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下申购表

 (网下机构投资者申购)

 

 

 

 

 

 

 

 

 

 

 

 

 

 

 

 

 

 

 

 

 

 

 

 

 

 

 

 

 

 

 

 

 

 

 

 

 

 

 

 

 

 

 

 

 

 

 

 

 

 

 

 

 

 

 

 

 

 

 

 

 

 

 

 

 

 

 

 

 

 

 

 

 

 

 

 

 

 

 

 

 

 

 

 

 

 

 

 

 

 

重要提示

 本表一经申请人完整填写,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至联席主承销商处,即构成向联席主承销商发出不可撤销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单位全称 
所管理的产品名称(如适用)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明号码 
通讯地址 
证券账户户名(上海) 
证券账户号码(上海) 
托管券商席位号(上海)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手机 传真电话 
经办人身份证号 电子邮箱 
退款银行信息

 (退款银行账号必须与原汇款银行账号相同)

汇入行全称 
收款人账号 
收款人全称 
汇入行地点 
大额支付系统号 
申购数量(手)大写: 手小写: 手
申购金额(申购数量×1,000元)大写: 元小写: 元
申购定金( 申购金额×20%)大写: 元小写: 元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以下填表说明部分可不回传,但应被视为本公告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1、公司原A股股东中有限售条件A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填写附表一;申购数量为1万手或以上的机构投资者,填写附表二。

 2、身份证明号码填写:为投资者在开立证券账户时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编码,其中一般法人填写其营业执照注册号;证券投资基金填写“基金名称前两字”+“证基”+“证监会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文号码”;全国社保基金是“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号码”;企业年金基金是“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登记号”。

 3、本表一经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联席主承销商处,即构成参与申购的申请人对联席主承销商发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若因申请人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预约申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申请人自行负责。联席主承销商特别提醒投资者:2013年12月13日(T日)15:00之后的申购恕不接受,请注意发送传真时间。

 4、申购数量限制:

 (1)参与网下认购的机构投资者每张申购表的申购下限为1,000万元(1万手),超过1,000万元(1万手)的必须是100万元(1,000手)的整数倍。本次发行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上限为80,000万元(80万手)。

 (2)公司原有限售条件A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在联席主承销商处进行,申购的数量最低为1手,最高不得超过其可优先认购的数量(计算结果只取整数部分精确到1手)。如申购数量超过其可优先认购数量,则超出部分无效。

 (3)在本次申购中,机构投资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确定其申购数量,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并持有深燃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按其申购金额的20%足额缴纳申购定金,定金缴纳不足视为无效申购。申请人须于2013年12月13日(T日)15:00前划出申购定金,同时将划款凭证传真至联席主承销商处,并确保申购定金于当日17:00前到达联席主承销商处。违反上述规定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在办理付款时,请务必在划款备注栏注明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号码和“深燃转债申购”字样,例如,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号码为:B123456789,则请在划款备注栏注明:B123456789深燃转债申购)

 7、“单位全称”中填写的内容应该和加盖的公章一致,如果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产品申购,则需要填写其管理的产品名称。

 8、退款银行账号必须与原汇款银行账号一致,退款银行的收款人全称必须与投资者的单位全称相同。

 9、投资者填写此表时不得涂改。未按照要求填写、填写不清、填写不完整、资料不实或未按时提交的申购报价表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如因投资者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申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0、有意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后于2013年12月13日(T日)15:00点前连同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上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适用)以及申购资金付款凭证(请务必注明投资者证券账户号码)传真至联席主承销商处,并于传真后10分钟内打电话进行确认。为保证上述文件的完整性,请在每一页传真上写明“单位名称”、“页码、总页数”和“经办人、联系电话(手机)”。

 传真号码:0755-23607029、23607030、23607031、23604101、23604102

 传真确认电话:0755-82776399

 发行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11日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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