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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0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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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75 股票简称:东诚生化 公告编号:2013-061
烟台东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烟台东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之子公司烟台大洋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制药”)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的《行政裁定书》(编号为:(2013)鲁行终字第121号、(2013)鲁行终字第122号、(2013)鲁行终字第123号)。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有关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刘家台子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刘家台子村。法定代表人刘安光,主任。委托代理人范海晖,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宫家台子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宫家台子村。法定代表人宫本河,主任。委托代理人范海晖,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家台子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家台子村。法定代表人曾繁强,主任。委托代理人范海晖,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县府街185号。法定代表人戴龙成,区长。委托代理人刘曙光,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1146部队后勤部,住所地:山东潍坊市高新区健康东街11602号。法定代表人尹志强,部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烟台大洋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况代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建伟,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2.本案基本情况

 烟台大洋制药有限公司所属的福国用(2003)第188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23,203.00㎡,坐落于福山区电信路530号,使用年限50年,到期日2053年7月1日。该宗土地使用权是系福山区政府收回中国人民解放军71146部队后勤部土地使用权后,福山区人民政府通过法定程序出让予大洋制药而来。2004年,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宫家台子居民委员会、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家台子居民委员会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刘家台子居民委员会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对中国人民解放军71146部队后勤部及大洋制药作出的土地行政登记行为无效。

 有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披露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关于收购烟台大洋制药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之“(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部分。

 二、本案裁定结果

 山东高院受理本案后,经审查,认为涉案土地已于2003年6月24日由烟台市政府107号通知收回并作为烟台福山区政府储备用地,土地性质及主体已发生变化。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登记是不同的行政行为,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该通知已经作出,就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上诉人刘家台子居委、宫家台子居委、杨家台子居委此时对涉案土地不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烟台福山区政府于2003年7月8日将涉案土地登记在大洋制药名下并颁发1886号土地证的行为与刘家台子居委、宫家台子居委、杨家台子居委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刘家台子居委、宫家台子居委、杨家台子居委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驳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诉讼事项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构成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决书》(2013)鲁行终字第121号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决书》(2013)鲁行终字第122号

 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决书》(2013)鲁行终字第123号

 特此公告。

 烟台东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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