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3年12月3日
· 付息日:2013年12月4日
· 除息日:2013年12月4日
· 兑息日:2013年12月10日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4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同仁转债”)将于2013年12月4日开始支付自2012年12月4日至2013年12月3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仁转债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同仁转债;
3、债券代码:110022
4、发行总额:公司公开发行1,205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20,500万元;
5、转债期限:同仁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5年,即2012年12月4日至2017年12月4日止;
6、转债利率:第一年0.50%,第二年0.70%,第三年1.30%,第四年1.70%,第五年2.00%;
7、债券形式: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发行的可转债第一年至第五年的票面利率分别为:第一年0.50%,第二年0.70%,第三年1.30%,第四年1.70%,第五年2.00%。
本次付息为同仁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12年12月4日至2013年12月3日。本期同仁转债票面利率为0.50%,每手同仁转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5.00元(含税)。对于个人投资者,公司按利息额的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个人转债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00元;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按利息额的10%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QFII转债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5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债权登记日:2013年12月3日
付息日:2013年12月4日
除息日:2013年12月4日
兑息日:2013年12月10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12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同仁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一)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二)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三)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四)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五)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群
联系人:贾泽涛 李泉琳
联系电话:010-67020018
传 真:010-67020018
(二)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保荐代表人:王东梅 黄传照
联系电话:010-85130687
传 真:010-65185227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电话:021-58708888
传 真: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