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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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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为2013年11月20日上午10:00,召开地点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院长远天地大厦C座2层会议室。

(二)出席会议的情况

议案序号议案内容同意票数同意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关于改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提供2013年度审计服务及审计费用的议案216,488,543100通过
关于改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提供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及审计费用的议案216,488,543100通过
关于授权董事会处置凌宇分公司资产的议案216,488,543100通过
关于核销长期挂帐应付款项的议案216,488,543100通过
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216,488,543100通过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董事长林玲女士主持。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赵颖文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参会;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3人,监事长杨崇艺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参会;董事会秘书桂红植先生和见证律师金进先生、张正先生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16,488,543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37.38%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金进律师、张正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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