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11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3]14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2012年3月20日,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与杭州誉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天目保健品有限公司、杭州天目山铁皮石斛有限公司签订关于股权转让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有关内容属于“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披露,而天目药业是2012年7月26日才对此协议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拟作出以下处罚:1、对天目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2、对章鹏飞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3、对范建国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对朱容稼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规定,公司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公司及相关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监会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公司及相关人员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将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三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