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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0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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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3-62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名称: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11月8日(星期五)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11月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11月7日15:00至2013年11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区八号区方正二街1号锦龙大厦六楼

 4、召开方式: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丹丹女士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6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88,433,7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38%。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24,055,6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64,378,1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37%。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董事长杨志茂先生因出差在外缺席会议,经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张丹丹女士主持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现场和网络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同意288,433,7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发行规模

 同意288,433,7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发行方式

 同意288,433,7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配售安排

 同意288,433,7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债券期限

 同意288,433,7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债券利率

 同意288,433,7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⑹募集资金用途

 同意288,433,7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⑺上市场所

 同意288,433,7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⑻担保安排

 同意288,433,7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⑼偿债保障

 同意288,433,7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⑽决议有效期

 同意288,433,7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288,433,7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蓝永强、吴丰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2、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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