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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0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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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银监会联合发布指导意见
商业银行可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
陈莹莹 毛万熙

 □本报记者 陈莹莹 毛万熙

 

 证监会和银监会8日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允许境内外上市以及正在排队等待境内上市的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以补充资本。《指导意见》自11月6日起施行。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出台《指导意见》是为拓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利用债券市场满足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需求,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债券市场发展和互联互通。

 减记债先行推出

 根据《指导意见》,公司债券发行主体范围目前包括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商业银行,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商业银行,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商业银行。

 《指导意见》为拓宽发行人范围预留了空间。如果证监会修改公司债券发行人范围的有关规定,其他商业银行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人条件,可以依照指导意见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

 《指导意见》明确,先行推出商业银行发行包含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商业银行发行其他类型的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由证监会、银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这为将来商业银行发行其他类型的创新资本工具预留空间。

 《指导意见》规定,减记债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时,能立即减记,投资者相应承担本金及利息损失的风险。

 减记债应符合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经中国银监会认定可计入商业银行二级资本。

 上市或拟上市商业银行拟发行减记债补充资本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设计公司债券的相关条款,制定可行的发行方案,报银监会进行资本属性的确认,并由银监会出具监管意见。

 上市或拟上市商业银行取得银监会的监管意见后,应当按照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制作发行申请文件,报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或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备案后非公开发行。

 上市或拟上市商业银行公开发行减记债申请上市交易的,应当在发行前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报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明确其交易机制安排。

 发行人及承销商应采取措施,确保公开发行认购债券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与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保持一致。

 发行人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及监管要求及时披露触发事件发生的风险。(下转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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