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高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3]琼民一初字第5号)及原告为海南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长宇)的《民事起诉状》。通知书显示该院已受理了海南长宇诉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收到的《民事起诉状》显示,海南长宇公司以与本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为由,向海南省高院提起诉讼,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海南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一: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郭开铸
被告三:海南欣龙丰裕实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之一:海南富乾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之二:成都尚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之三:成都市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继续履行《联合开发协议》,并立即履行将被告三海南欣龙丰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龙丰裕)70%股权过户至原告名下,交回欣龙丰裕(项目公司)管理权,配合原告进行218项目申报、施工、开发及办理371地块的变性及土地注入等合同义务;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完成老城国用[1999]第99号商住用地土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人民币860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544.76万元(其中,被告一延期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多支付的前期费用1,000万元[暂计],导致原告6,000万元资金被超期占用的利息,暂计利息1,544.76万元);如果因被告方未将被告三欣龙丰裕70%股权过户至原告名下等行为,致使《联合开发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联合开发协议》并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3,000万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对前述1、2、3项诉讼请求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被告一、三之相应的行为履行积极的协助、配合义务;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对前述1、2、3项诉讼请求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被告一、二之相应的行为履行积极的协助、配合义务;
(6)请求法院判令第三人一对前述2、3项(就第3项请求中合同继续履行部分的赔偿金部分)诉讼请求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请求法院判令由三被告及第三人一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
海南长宇曾以与本公司存在借款纠纷为由,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市中院)提起诉讼;本公司同期就与海南长宇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一中院)提起诉讼;并且,因本公司认为公司与海南长宇的争议应是基于双方签署的《联合开发协议》发生的不动产合作开发合同纠纷,而不是简单地借款合同纠纷,本案应属专属管辖的不动产案件,由此向海口市中院提出管理辖权异议,申请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海南省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获法院裁定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详情见公司于2013年4月9日、2013年5月17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目前,上述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本次海南长宇又以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为由向海南省高院提起了诉讼。目前,海南省高院受理了该案,并已发函至海南省一中院将前述案件移送管辖。
对于上述案件,公司均将依法积极予以应对,切实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2013]琼民一初字第5号)
3、通知书([2013]海南一中民初字第76号、117号)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