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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0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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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511 证券简称:银基发展 公告编号:2013-036

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3年10月31日(星期四)上午9时

2、召开地点:沈阳凯宾斯基饭店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沈志奇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169,022,23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4.64%。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奥宇石墨集团有限公司和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9,022,2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此议案内容详见2013年10月1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公司董事会第八届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2、律师姓名:钟宇、岑慧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511 112014 证券简称:银基发展 09银基债 公告编号:2013-037

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09银基债”201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09年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为2013年11月5日,凡在2013年11月5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3年11月5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9年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9银基债

3、债券代码:112014

4、发行总额:人民币5.5亿元

5、债券期限:6年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8.5%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11月6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09年起每年的11月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付息方式: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1、信用级别: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9年11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09银基债”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本期“09银基债”的票面利率为8.5%。每手“09银基债”(面值1,000元)本期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5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8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76.5元)。

三、债权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2013年11月5日;

2、除息日:2013年11月6日;

3、兑息日:2013年11月6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11月5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9银基债”持有人(界定标准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09号

邮政编码:110014

联系人:孙家庆、戴子凡

咨询电话:024-22903598

传  真:024-22921377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联 系 人:董朝晖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传 真:021-68767880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22楼

联系人:赖兴文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31日

债券持有人信息中文(如有)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应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情况
证券账户号码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债数(张)  
应纳所得税金额(人民币:元)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签章:

日期:

证券代码:000511 证券简称:银基发展 公告编号:2013-038

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因正在筹划重大事项,公司股票已于2013年10月25日起停牌。

目前该重大事项正在进一步论证中。鉴于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防止由此而引起的本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经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3年11月1日起继续停牌。

本公司将于2013年11月1日之日起(含当日)的5个工作日内公告相关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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