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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0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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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87 证券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13-044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10月31日上午9:30在江苏省吴在江市经济开发区亨通路10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具体如下:

现场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人(均为非关联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7,287,04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3.52%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高安敏先生主持。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公司监事3人,出席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王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管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大会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序号议案内容同意票数同意

比例

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

比例

是否通过
《关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与亨通集团有限公司之间金融服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7,287,0401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鲍金桥、汪洋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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