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3年10月30日上午10:00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10月29日-2013年10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0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0月29日15:00至2013年10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陈道强先生。(董事长王洪欣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陈道强董事主持会议)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93,515,8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4986 %。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4人,代表6家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88,481,4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136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034,3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62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唐勇强律师、张立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暂停实施募集资金向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489,762,4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94%;反对股份451,9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6%;弃权股份3,301,4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71,8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0%。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489,702,9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2274%;反对股份510,9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5%;弃权股份3,301,9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72,3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1%。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489,702,9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2274%;反对股份510,9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5%;弃权股份3,301,9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72,3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1%。
(四)审议通过关于注销新疆中泰化学库尔勒化工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489,748,5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66%;反对股份465,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3%;弃权股份3,301,9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72,3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唐勇强律师、张立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二○一三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现场大会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