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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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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

 公司负责人周秉利、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白连富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白连富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预付账款减少是由于报告期公司采购材料的预付款减少

 其他应收款增加是与集团公司的往来款及融资租赁保证金增加所致

 在建工程增加是由于报告期公司技术改造及基建项目支出增加所致

 无形资产增加主要是报告期公司购买白云西矿采矿权所致

 应付票据增加是报告期公司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增加所致

 应付利息减少主要是报告期公司支付计提的中期票据利息所致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增加是报告期公司部分长期借款接近到期转入本科目所致。

 长期应付款增加是报告期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新增部分募集资金及应计融资租赁的本金所致

 营业税金及附加减少是因为本期缴纳的流转税减少使得相应的应计税金减少所致。

 销售费用增加主要是由于报告期公司出口增加所致的仓储装卸费、出口海运费、港杂费等相关费用上升。

 财务费用减少的原因主要是公司工程项目资本化利息增加使得财务费用减少所致。

 营业外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公司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大幅减少所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主要是报告期公司采用现款结算方式采购原主材料的支出减少所致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出增加是主要报告期公司支付收购西矿采矿权款及增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支出所致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主要是报告期公司非公开发行取得投资款及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月30日承诺:公司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秉利

 2013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 (临)2013-023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10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到董事14名,全体14名董事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有效表决,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审议通过《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铁租赁有限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融资的议案》

 为改善公司资金状况,开辟新的融资渠道、拓展新的融资路径,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拟于2013年四季度与中铁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采取直接租入方式,融入资金用于支付内燃机车设备款。

 该笔融资租赁业务标的物为包钢股份向北京二七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的12台机车,采购价合计7440万元。此次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额为7440万元,租期5年。该笔租赁业务的租赁利率与同期贷款利率相比下浮达8%,年利率为5.888%。

 表决结果:同意14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 (临)2013-024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3年10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全体监事参加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监事,我们对《公司2013年三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

 《公司2013年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报告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公司2013年三季度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审议通过《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铁租赁有限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融资的议案》

 为改善公司资金状况,开辟新的融资渠道、拓展新的融资路径,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拟于2013年四季度与中铁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采取直接租入方式,融入资金用于支付内燃机车设备款。

 该笔融资租赁业务可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侵害股东利益情况。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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