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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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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00号文注册。

 2、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封闭期内,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开放期内,投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募集期自2013年10月28日至2013年11月22日,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

 5、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投资人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时,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7、投资人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基金账户。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8、投资人通过场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1,000元,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家代销机构公告为准;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场内单笔认购份额应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9、投资人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记入投资人账户,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10、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上海证券报》等报刊的《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nffund.com)。

 12、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代销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3、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或各代销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销售安排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每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人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16、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简称:南方聚利;基金代码:160131,请投资人留意)

 2、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次日)至一年后的对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一年后的对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一年后的对日,以此类推。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投资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4、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5、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6、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元人民币。

 7、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场外代销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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