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3年10月2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信息披露

② 投资人以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参与本基金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申购或赎回,还应具有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

③ 已购买过易方达基金管理公司其他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其持有的由易方达基金管理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七)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投资人采用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方式参与本基金认购所涉及的过户费等相关费用,按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自行承担。

(八)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申请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认购委托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5、清算交收

投资者提交的认购委托,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九)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申请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的规定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5、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T+2日内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于第4个工作日将汇总的认购款项及其利息划往基金募集专户。

6、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人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人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7、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

1、认购程序

拟参与本基金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的投资者必须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进行账户备案,即验证投资人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有效性及投资人开户登记信息的一致性,并将投资人黄金账户、证券账户与本基金进行绑定。基金管理人只接受通过账户备案的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

投资人可以Au99.95现货实盘合约提出认购申请,以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提出认购申请,或以Au99.95和Au99.99现货实盘合约的组合提出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加认购期间接受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品种,并另行公告。投资人每笔认购所提交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须为该合约最小交易单位的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申请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相应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清算交收

募集期内每日日终,由上海黄金交易所根据认购数据办理认购投资者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过户。

募集期的最后一日(L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认购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过户结果,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以L日Au99.95或Au99.99现货实盘合约均价计算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市值,计算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认购份额数量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人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人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5、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认购份额=(Au99.95现货实盘合约在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该投资者Au99.95现货实盘合约有效认购数量+Au99.99现货实盘合约在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该投资者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有效认购数量)÷1.00

其中,

(1)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当日行情数据,以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数量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当日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2)“Au99.95现货实盘合约有效认购数量”、“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此进行清算交收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对应的黄金数量,单位为克。

(十一)募集期认购资金与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利息折份额数量以基金管理人及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募集期间投资者用于申请认购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由上海黄金交易所过户至基金黄金账户。

七、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对于基金募集期间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由上海黄金交易所过户至基金黄金账户。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应予以退还。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在上市前将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基准日业绩比较基准(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收盘价)的1/100基本一致。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提前公告。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基金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市值)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节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前述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本基金恢复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公告。

(四)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发布本基金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若本基金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终止上市交易,本基金届时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业绩比较基准的普通开放式基金或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相关事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发送计算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最新成交价+每千克Au99.99现货实盘合约对应的预估现金差额/1000)/100。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办理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办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办理机构名单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就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办理机构名单进行变更并予以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目前,本基金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日的9:30-11:30和13:30-15: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上海黄金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或出于具体业务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期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场内份额开始办理实物申购业务的具体日期。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实物赎回业务。

在确定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开始日期与赎回开始日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业务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5) 投资人以实物申购方式申购场内份额时,可以Au99.95现货实盘合约申购,也可以Au99.99现货实盘合约申购,或者以Au99.95和Au99.99现货实盘合约的组合申购;投资人以实物赎回方式赎回场内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可以Au99.95现货实盘合约、Au99.99现货实盘合约、Au99.95和Au99.99现货实盘合约的组合支付赎回对价。其中,两种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对应不同的现金差额。

(6)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组成,或增加新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不违背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赎回投资人的账户备案

投资人首次参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或赎回,必须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申购赎回办理机构进行账户备案。即验证投资人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有效性及投资人开户登记信息的一致性,并将投资人黄金账户、证券账户与本基金进行绑定。投资人完成账户备案后方可参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

本基金实物申购、赎回方式下账户备案的具体要求及办理流程见申购赎回办理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2)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申购赎回办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向申购赎回办理机构提出实物申购或赎回场内份额的申请。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提出实物申购或赎回场内份额的申请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收取一定的预收款,用于进行现金差额的清算交收。具体要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

投资人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出实物申购场内份额的申请时,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以及根据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预估现金差额,否则场内份额实物申购申请失败;投资人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出实物赎回场内份额的申请时,应持有足够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以及根据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预估现金差额,否则场内份额实物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提出实物申购场内份额的申请时,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按时、足额预缴预收款,否则场内份额实物申购申请失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提出实物赎回场内份额的申请时,应持有足够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按时、足额预缴预收款,否则场内份额实物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办理机构受理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办理机构或以申购赎回办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各参与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实物申购或赎回场内份额的申请时,须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交付符合要求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并缴纳一定金额的预收款,而无需另备预估现金差额。投资人T日申购申请受理后,上海黄金交易所将于T日收盘后进行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过户。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为投资人办理黄金现货合约实盘过户的结果,于T+1日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人缴纳的预收款及现金差额的清算结果,在T+3日前与投资人进行现金差额及多退少补款的交收。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T日收盘后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上海黄金交易所T+1日办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过户,基金管理人根据根据投资人缴纳的预收款及现金差额的清算结果,在T+3日前与投资人进行现金差额及多退少补款的交收。

投资人T日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交实物申购或赎回场内份额的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符合要求的黄金现货实盘及预估现金差额,无需预先缴纳预收款。投资人T日申购申请受理后,上海黄金交易所实时办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过户,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过户的结果,于T日收盘后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过户的结果,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办理机构在T+1日进行现金差额的交收。

在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基金管理人将在指定媒体公告适用的申购、赎回清算交收与登记的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场内份额实物申购与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

投资人以实物申购、赎回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按照本基金实物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办理机构所规定的方式,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人以实物申购、赎回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

本基金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方式下,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目前,本基金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30万份,投资人提出申购申请前需按3000克或其整数倍备足用于申购的Au99.95或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或Au99.95和Au99.99两种现货实盘合约的组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情况等因素,对以实物申购、赎回方式申购、赎回的场内份额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实物申购总规模或实物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场内份额实物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6、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用途

(1) 在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场内份额时应交付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场内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申购、赎回开放时间前公告。本基金场内份额在同时开放实物申购、赎回和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将就实物申购、赎回业务和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分别公布申购赎回清单。为免生歧义,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清单按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不同分为实物申购赎回清单和现金申购赎回清单

(4) 在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方式下,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场内份额时,申购赎回办理机构不收取佣金;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时,申购赎回办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

(5) 与本基金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方式相关的过户费等相关费用按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见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7、实物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实物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可包括:

基金的一级市场基金代码、最小申购、赎回单位、T-1日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对应的现金差额(元/千克)、T日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对应的预估现金差额(元/千克)、T-1日基金份额净值、申购上限、赎回上限、申购赎回标志等。

(2) 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可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日每千克Au99.99现货实盘合约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Au99.99现货实盘合约T-1日收盘价×1000克)÷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

T日每千克Au99.95现货实盘合约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Au99.95现货实盘合约T-1日收盘价×1000克)÷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

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预估现金差额计算至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上述计算公式中“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举例:

基金份额折算完成后,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30万份。T-1日,基金份额净值为3.1982元人民币,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为959,460元,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为3千克,Au99.99、Au99.95现货实盘合约收盘价分别为320.02元/克、320.23元/克。

则,

T日每千克Au99.99现货实盘合约预估现金差额

=(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Au99.99现货实盘合约T-1日收盘价×1000克)÷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

=(959,460-3×320.02×1000)÷3

=(959,460-960,060)÷3

=-200.00 (元人民币)

即,T日每千克Au99.99现货实盘合约预估现金差额为-200.00元。

T日每千克Au99.95现货实盘合约预估现金差额

=(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Au99.95现货实盘合约T-1日收盘价×1000克)÷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

=(959,460-3×320.23×1000)÷3

=(959,460-960,690)÷3

=-410.00 (元人民币)

即,T日每千克Au99.95现货实盘合约预估现金差额为-410.00元。

(3) 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T日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日每千克Au99.99现货实盘合约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Au99.99现货实盘合约T日收盘价×1000克)÷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

T日每千克Au99.95现货实盘合约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Au99.95现货实盘合约T日收盘价×1000克)÷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零。现金差额计算至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① 在投资人申购时,若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类型和黄金现货重量支付相应的现金;若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类型和黄金现货重量获得相应的现金。

② 在投资人赎回时,若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及基金管理人支付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类型和黄金现货重量获得相应的现金;若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及基金管理人支付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类型和黄金现货重量支付相应的现金。

举例:

基金份额折算完成后,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30万份。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3.1963元人民币,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为958,890元,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为3千克,Au99.99、Au99.95现货实盘合约收盘价分别为319.83元/克、319.87元/克。

则,

T日每千克Au99.99现货实盘合约现金差额

=(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Au99.99现货实盘合约T日收盘价×1000克)÷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

=(958,890-3×319.83×1000)÷3

=(958,890-959,490)÷3

=-200.00 (元人民币)

即,T日每千克Au99.99现货实盘合约现金差额为-200.00元。

T日每千克Au99.95现货实盘合约现金差额

=(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Au99.95现货实盘合约T日收盘价×1000)÷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

=(958,890-3×319.87×1000)÷3

=(958,890-959,610)÷3

=-240.00 (元人民币)

即,T日每千克Au99.99现货实盘合约现金差额为-240.00元。

(4)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在实物申购、赎回方式下,本基金T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T-1日信息内容

T日信息内容

黄金现货合约信息内容

注:此表仅为示例。

(5) 在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赎回清单的具体内容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网站上公布的实际内容为准。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及其他渠道公布的本基金场内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取决于其接受的申购赎回清单格式,与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内容或格式上可能略有差异。

(二)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开通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

投资人参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无需进行账户备案,但目前只有无法开立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的投资人方可参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

1、申购、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和赎回业务。

本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就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名单进行变更并予以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上海黄金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或出于具体业务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日期。

在确定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开始日期与赎回开始日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申购、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采取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5) 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6)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组成,或增加新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不违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4、申购、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出办理本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场内份额现金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要求按时准备足额的预估现金差额,则场内份额现金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受理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以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 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各参与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投资人T日申购申请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于T日日终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于T+3日内办理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投资人T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于T日日终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于T+3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本基金开始办理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前,基金管理人将在指定媒体公告适用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清算交收与登记的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人以现金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

本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目前,本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30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情况等因素,对以现金申购、赎回方式申购、赎回的场内份额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现金申购总规模或现金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场内份额现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6、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用途

(1) 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场内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场内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 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申购、赎回开放时间前公告。本基金场内份额在同时开放实物申购、赎回和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将就实物申购、赎回业务和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分别公布申购赎回清单。为免生歧义,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清单按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不同分为实物申购赎回清单和现金申购赎回清单。

(5) 投资人参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

7、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可包括:

基金的一级市场基金代码、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券内各黄金合约数据、现金替代、现金差额、预估现金差额、T-1日基金份额净值、当日申购上限、当日赎回上限及其他内容。

(2) 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含义与组合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成份证券的可以现金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固定为0。

(3) 组合证券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投资组合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合约名称、合约代码及数量。在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组合证券仅包括Au99.99现货实盘合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组合的实际情况及未来具体业务的需要,调整组合证券的内容及其构成,并根据组合证券的内容相应调整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4) 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的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① 现金替代仅包括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替代,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只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② 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允许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数量×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基金管理人代替申购投资人买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实际交易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 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办理申购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交收后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基金管理人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当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办理赎回基金份额交收后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被替代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基金管理人根据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确定应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现金替代款;若当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则以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加上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价值,确定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现金替代款。

(5) 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所代表的黄金现货重量与T-1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所代表的黄金现货重量根据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数量与该合约交易单位的乘积进行计算。

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6) 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所代表的黄金现货重量与T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所代表的黄金现货重量根据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数量与该合约交易单位的乘积进行计算。T日投资人以现金申购、赎回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时,需按基金管理人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7)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T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T-1日信息内容

T日信息内容

成份证券信息内容

说明:此表仅为示例。

(8) 在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具体内容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网站上公布的实际内容为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渠道公布的本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取决于其接受的申购赎回清单格式,与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内容或格式上可能略有差异。

(三)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

未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开通场外份额申购、赎回,接受投资人以现金方式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此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投资人申购、赎回场外份额的价格以申请确认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管理人可向投资人收取一定的费用或成本。有关场外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制定并公告。

(四)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同时暂停或拒绝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的申购,也可以只拒绝或暂停其中一种份额的申购):

1.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无法接受申购;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 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时间内,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或临时停市;

4. 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合约暂停交易;

5. 上海黄金交易所、申购赎回办理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的异常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办理申购;或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7.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 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9.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些申购将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或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转入申请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10. 如果一笔新的场内份额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场内份额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11.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可暂停申购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除第9、10项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五)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可同时对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实施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也可以只针对其中一种份额实施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无法接受赎回;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 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时间内,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或临时停市;

4. 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合约暂停交易;

5. 上海黄金交易所、申购赎回办理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的异常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办理申购;或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 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7.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场外份额的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8. 如果一笔新的场内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场内份额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设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9.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10.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可暂停申购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第8项除外),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登记与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其中,投资人通过认购、二级市场买入或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场外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场外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及场内、场外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条件许可情况下,在基金管理人制定并发布有关规则后,本基金场外份额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按场内份额的赎回对价进行赎回,并可场内交易。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跨系统转托管申请。

(七)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用或成本,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九)其他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和新业务的需求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规则进行补充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补充和调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场外份额开放申购、赎回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原则及申购、赎回方式,或停止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如基金管理人决定调整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方案,应于新的申购、赎回方案开始实施前予以公告。如决定停止办理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应采取适当措施对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场外份额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公告。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进行基金份额分级。基金管理人可就分级运作后的全部或部分份额申请场内交易,制定并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4、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5、未来,在相关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向已开立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的投资人开放现金申购、赎回。具体的申购、赎回办法届时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黄金现货合约(包括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挂钩黄金价格的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协议等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为紧密追踪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当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流动性不足或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投资成本更低时,本基金也可适当投资于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

为降低基金费用对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的影响,本基金可以将持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借出给信誉良好的机构,取得租赁收入,并要求对方按时或提前归还黄金现货合约。本基金将谨慎考察黄金现货合约借入方的资信情况,根据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黄金的市场供求情况,决定黄金现货合约租赁的期限、借出的黄金现货合约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及租赁利率等。

基金管理人还将关注国内其他黄金投资工具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投资于挂钩黄金价格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期货、期权及互换协议),基金管理人将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评估其预期风险及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收盘价。

如果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终止交易或者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流动性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国内黄金交易所出现其它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的黄金基准价格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追踪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收盘价表现,具有与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和微观经济运行环境。

2、决策程序

(1)基金经理按照公司制度提交资产配置计划,经审议后实施;

(2)监察部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进行独立监督检查;

(3)投资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4)基金经理持续检讨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并进行相应的组合调整。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也随之不再受相应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黄金市场波动、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应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黄金现货合约持有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黄金现货合约持有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九)其他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相互交易。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其他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认为必要并决定延迟估值时;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均采用现金方式;

2、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0.5%以上,方可对超额收益进行分配;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还原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

6、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上市前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的差乘以100%

注:

(1)■为连乘符号;

(2)当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N时,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折算为N份;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收盘价与基金份额上市前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收盘价之比减去1的差乘以100%。

当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超额收益=(基金累计报酬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上市前一深圳证券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上述确定的基金超额收益数额乘以收益分配比例除以收益评价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场外份额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不足部分由基金管理人垫付。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因黄金现货合约交易、结算、仓储以及在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过程中因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过户所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租借手续费、延期补偿费、过户费、仓储费)以及其他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及上市年费;

9、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黄金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因基金运作而发生的,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最新公告日期2013-09-09
基金名称黄金ETF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代码159934
申购赎回方式合约申赎

Au99.95现金差额(单位:元/kg)1034.42
Au99.99现金差额(单位:元/kg)874.42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822463.25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2.7415

Au99.95预估现金(单位:元/kg)1034.42
Au99.99预估现金(单位:元/kg)874.42
申购上限(单位:份)1000000000
赎回上限(单位:份)10000000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300,0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分红金额(单位:元)0.00
是否允许申购
是否允许赎回
是否接受Au99.95的申购、赎回
是否接受AU99.99的申购、赎回
Au99.95预估现金(单位:元/kg)1034.42

黄金现货合约合约数量(克)
Au99.99合约和/或Au99.95合约3000

最新公告日期2013-09-09
基金名称黄金ETF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代码159934
标的指数代码Au9999
申购赎回方式现金申赎

现金差额(单位:元)2623.25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822463.25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2.7415

现金差额(单位:元)2623.25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300,0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分红金额(单位:元)0.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否允许申购
是否允许赎回
是否允许现金申购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100%
当日申购上限(单位:份)1000000000
当日赎回上限(单位:份)1000000000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证券数量(克)现金替代标志溢价比例申购替代金额赎回替代金额挂牌市场
159900申赎现金 必须 901824.0000.00深圳市场
Au9999Au99993000允许10%  上海黄金交易所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