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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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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900949 证券简称:东电B 公告编号:临2013-056

关于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

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实施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公告“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本公司《关于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已于2013年10月1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本提示性公告仅对现金选择权相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对投资者申报现金选择权的建议。

1、2013年10月22日(即本公司B股股票停牌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东南发电B股股票的收盘价为0.825美元/股,现金选择权价格为0.580美元/股,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将以0.580美元/股的行权价格获得现金对价。

此外,浙能集团已就增持浙能电力上市后A股股票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1、若浙能电力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任一交易日的A股股票收盘价低于5.53元,则本公司将投入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进行增持,直至以下三项情形中发生时间的最早者:(1)前述资金用尽;(2)增持当日收盘价不低于5.53元;(3)继续增持将导致浙能电力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浙能电力总股本的10%。”按照2012年1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6.2926及每1股东南发电股票可以换取0.886股浙能电力A股股票的换股比例,浙能电力人民币5.53元/股对应东南发电的交易价格为0.779美元/股。

综上,若投资者行使现金选择权,将可能导致亏损,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投资者欲了解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详细情况,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其他相关媒体查阅《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报告书》全文等有关文件。

3、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2013年10月25日(本公司B股股票停牌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为2013年10月22日)。

4、于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均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东南发电B股股票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若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未申报或未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则其所持东南发电B股股票将强制转换为浙能电力A股股票。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有权通过行使现金选择权取得现金对价而不选择参与换股。

5、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为充分保护东南发电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将由浙能集团、中金公司担任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向东南发电目标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在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东南发电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可以其所持有的东南发电股票按照0.580美元/股的价格全部或部分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东电发电股东华能集团、八达股份、浙电置业、浙江电力物资和香港兴源均已承诺放弃行使现金选择权。

6、申报主体:东南发电除以下股东以外的、截至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仍持有东南发电B股股票的全体股东:(1)浙能电力;(2)已承诺放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华能集团、八达股份、浙电置业、浙江电力物资和香港兴源;以及(3)持有存在权利限制的股票且在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尚未解除权利限制的股东。

7、申报时间:2013年10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8、股份转让协议现场签署时间和地点:凡成功申报现金选择权的股东,需在申报结束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即2013年10月29日至上交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东南发电将聘请公证机构对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事宜进行现场公证。

9、申报方式:采用网下申报的方式,股东将有关证明材料在申报期的申报时间内以邮政快递(EMS)或现场方式提交给东南发电(联系方式参见本公告),邮政快递(EMS)到达签收时间或专人送达时间需在有效申报时间(截至2013年10月28日下午3:00)内。资料提交不全或未在有效申报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无效申报。股东如需行权,在申报时间内可与本公司直接联系。

10、投资者需使用B股证券账户进行行权申报。一个投资者有多个B股账户,需要针对不同B股账户分别申报。

11、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如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东南发电股票选择换股,则毋须对该等股票进行操作,待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束之后,未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东南发电B股股票(浙能电力持有的东南发电股份除外)将按照0.886的换股比例自动转换为浙能电力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

12、为确保现金选择权和换股实施顺利进行,本公司股票(股票代码:900949)将自2013年10月23日开始连续停牌,直至完成终止上市手续。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即2013年10月22日为本公司B股股票最后交易日,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13、本公告仅对东南发电股东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及换股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或换股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合并的详细情况,请通过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其他信息披露媒体查阅相关文件。

14、本次现金选择权实施方案的重要时间如下:

日期重要事项交易安排
2013年10月17日刊登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以及连续停牌的提示性公告正常交易
2013年10月18日刊登连续停牌的提示性公告正常交易
2013年10月21日刊登连续停牌的提示性公告正常交易
2013年10月22日刊登连续停牌的提示性公告(东南发电股票最后一个交易日)正常交易
2013年10月23日刊登现金选择权实施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停牌
2013年10月25日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停牌
2013年10月28日现金选择权申报期

刊登现金选择权实施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停牌
2013年10月29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及申报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刊登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果公告

停牌

15、在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因各种原因被质押或司法冻结或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股份,将在换股时全部被转换为浙能电力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因此特别提醒存在权利限制股份的持有人和/或相关权利人,若拟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应在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前及时办理完成所有权利限制的解除手续。

16、已申报现金选择权的股份随即被司法冻结、扣划的,指定交易券商应当及时通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或冻结相应现金对价。

17、如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未能在规定的申报期间内以本公告确定的送达方式向本公司提交行权申请资料,或行权申请材料提交不全,或不符合本公告的要求,则该行权申请视为无效申报。清算时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股份,其现金选择权申报属于无效申报。

18、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成功申报现金选择权后,须提供其名下的境内银行卡号(对机构股东则为境内银行账号),以便接受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支付的代扣行权相关税费后的现金对价净额。

19、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束后,相关方将按上交所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和程序办理清算交割和东南发电退市等事宜。敬请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20、为完成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后续还应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等相关规定,按上交所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要求补充提供其他证件和材料。

一、释义

浙能电力、合并方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公司、东南发电、被合并方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浙能集团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华能集团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香港兴源香港兴源投资有限公司
八达股份浙江八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电力物资浙江省电力物资供应公司
浙电置业浙江浙电置业有限公司
本次合并、本次吸收合并、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浙能电力向东南发电除浙能电力以外的全体股东发行A股股票,并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东南发电的行为,即:浙能电力吸收合并东南发电,并以浙能电力为合并后的存续公司承继及承接东南发电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东南发电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同时,浙能电力的A股股票(包括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将申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
本次发行作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对价,浙能电力向东南发电换股股东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
浙能电力A股发行价浙能电力本次发行的A股的发行价格,即人民币5.53元/股
换股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换股股东将所持东南发电的股票按换股比例转换为浙能电力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所发行的A股股票的行为
换股比例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换股股东所持的每1股东南发电股票可以换得浙能电力为本次吸收合并而发行的A股股票的数量。换股比例=东南发电的换股价格/浙能电力A股的发行价格(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
权利限制股东持有的股份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查封、设定其他第三方权利或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等其他情形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金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东南发电除以下股东以外的、截至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仍持有东南发电B股股票的全体股东:(1)浙能电力;(2)已承诺放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华能集团、八达股份、浙电置业、浙江电力物资和香港兴源;以及(3)持有存在权利限制的股票且在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尚未解除权利限制的股东
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2013年10月25日

二、现金选择权申报基本情况

1、申报主体

东南发电除以下股东以外的、截至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仍持有东南发电B股股票的全体股东:(1)浙能电力;(2)已承诺放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华能集团、八达股份、浙电置业、浙江电力物资和香港兴源;以及(3)持有存在权利限制的股票且在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尚未解除权利限制的股东。

2、申报时间:2013年10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3、收购价格: 0.580美元/股。

4、申报方式:

(1)申报途径

本次现金选择权采用网下申报的方式,投资者需使用B股证券账户进行行权申报。一个投资者有多个B股账户,需要针对不同B股账户分别申报。

股东需在规定的申报期间内以邮政快递(EMS)或现场方式向本公司提交行权申请资料。本公司联系方式见“7、申报联系方式和申报地点”。送达或邮寄方式的到达签收时间需在有效申报时间内(截至2013年10月28日下午3:00)。行权申请材料提交不全或未在有效申报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无效申报。

(2)行权申请材料

1)股东申请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则需向本公司提交以下行权申请材料,每份申请材料必须提供一式五份,其中需签署、加盖公章或需经相关机构公证或认证的申请材料必须提供一式五份且均为原件(以下涉及需要“经相关机构公证或认证”的行权申请材料,均需按照本条“2)公证认证等事项”的要求办理相应公证或认证手续):

A、个人投资者需提交的行权申请材料:

① 填写及签署的《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申报行权申请书》(格式见本公告附件一)。并且境内及境外个人投资者提交的《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申报行权申请书》均需经相关机构公证或认证为真实有效。

②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投资者为境内人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身份证、户口本,两者均须提供;如境内个人投资者以护照开立B股股票账户的,则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除上述身份证和户口本以外还包括护照,三者均须提供。

投资者为境外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有外国(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永久居留证明及中国护照,外国(地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其中,境外自然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需要经相关机构公证或认证为真实有效。

③ 自然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④ 投资者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签署时经相关机构公证或认证为真实有效的委托代办书及复印件、经相关机构公证或认证为真实有效的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现金选择权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本公告附件二出具。

B、机构投资者需提交的行权申请材料:

① 填写及签署并于签署时经相关机构公证或认证为真实有效的《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申报行权申请书》(格式见本公告附件一)。

②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机构投资者现行有效的章程及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决议文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或与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可证明其机构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文件等。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据其现行有效的章程关于决策权限的规定对行使现金选择权事项作出决议。

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交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合法存续的事项、境外机构投资者现行有效的章程及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决议文件需要经相关机构公证或认证为真实有效。

③ 机构股东股票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④ 机构负责人证明书与机构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交能够证明其机构负责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机构负责人证明书、说明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章程或决议文件、记载有负责人职务和权限的注册证书等,为便于表述,统称“机构负责人证明书”。

根据申请主体的不同,除法人机构的机构负责人之外,机构负责人还包括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机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非法人创投企业负责人、其他机构董事、主要股东等,统称“机构负责人”。

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交的机构负责人证明书与机构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均需要经相关机构公证或认证为真实有效。

⑤ 签署时经相关机构公证或认证为真实有效的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机构公章)(如需)。

机构投资者机构负责人委派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由其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机构公章并于签署时经相关机构公证或认证为真实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现金选择权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本公告附件二出具。

⑥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经办人为境外人士的,需提供经相关机构公证或认证为真实有效的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⑦ 机构投资者为合伙企业、非法人创投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还应核验下列申请材料:

Ⅰ.合伙协议或投资各方签署的非法人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加盖公章);

Ⅱ.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加盖公章)、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该机构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则上述文件均需经相关机构公证或认证。

2)公证认证等事项

① 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记载的姓名(或名称)、号码应与申请表填写内容一致,留存的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未规定提供复印件的必须留存原件)。

② 除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地区)投资者持有的护照外,境外投资者(包括境外个人投资者和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行权申请材料需按以下要求办理认证或公证:

香港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公证,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章。

澳门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

台湾法人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台湾地区的公证部门公证,并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按照1993年《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送公证书副本,以及接收台湾公证书的内地公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致的核对证明。

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 如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③ 境外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如同时提供中文文本与外文文本,以中文文本为准。

④ 境外自然人、境外机构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人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行权申请书》,于签署时经境内公证机关公证,证明该委托书及《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行权申请书》是在境内签署且真实有效的,无需办理境外公证或认证等证明手续。

5、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及相关事项

(1)在申报时间成功申报现金选择权的股东须在2013年10月29日在本公司的统一协调安排下至上交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东南发电股东委托他人前往上交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需出具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明确载明由被授权人代其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授权内容。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授权委托书签署地相关机构公证或认证为真实有效(即按照本条“2)公证认证等事项”的要求办理相应公证或认证手续)。

(2)股东在现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时,应当已经按照“4、申报方式”之“(2)行权申请材料”的要求,提交所有的证明材料,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以供核验。为完成此次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股东后续还应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等相关规定,按上交所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要求补充提供其他证件和材料。

(3)在申报时间内成功申报且在规定时间内至上交所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可以签署《现金选择权行权过户登记授权委托书》(见本公告附件三),委托东南发电向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6、申报数量

(1)申报股份数量的上限是截至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并剔除被司法冻结、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被司法强制扣划后的股份数量,如遇股份送转的则做相应调整。

(2)关于申报期内多次申报的数量确定以多次申报数量之和为准。

(3)股东以邮政快递(EMS)等方式申报的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与现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时实际持有的股份数量有差异的,以其中较低数量为准。

(4)若已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在向上交所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确认、过户事宜前转让的,则已转让股份的现金选择权申报无效。

7、申报联系方式和申报地点

(1)邮政快递(EMS)申报联系方式:杭州市天目山路152号浙能大厦八层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邮编:310007

(2) 联系人:魏峥

(3) 联系电话:86-571-85774566

(4) 现场申报地点:杭州市天目山路152号浙能大厦八层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邮编:310007

(5) 现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地点:上海市浦东南路528 号证券大厦上海证券交易所

8、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

本次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为浙能集团、中金公司。如东南发电股东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不超过554,995,891股,则浙能集团承诺将在该等股份数量范围内,以0.580美元/股的价格无条件受让东南发电股东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并支付相应现金对价(对应的最大金额为321,897,616.78美元)。 如东南发电股东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超过554,995,891股,则浙能集团和中金公司将共同担任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其中,浙能集团将以0.580美元/股的价格无条件受让其中554,995,891股并支付相应现金对价(对应的金额为321,897,616.78美元),中金公司将以0.580美元/股的价格无条件受让其余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东南发电股份数量,此种情形下,中金公司最多应受让的东南发电股份数量为131,434,149股(对应的最大金额为76,231,806.42美元)。

东南发电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相当于以0.580美元/股的价格将股份出售给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9、行权对价的支付

股东成功申报现金选择权,并经上交所确认后,本公司将安排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在代扣行权相关税费后向投资者指定的境内银行卡号(对机构股东则为境内银行账号)支付现金对价净额。本公司亦将协助向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该部分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过户至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三、关注事项

1、股东申报前应与质权人、司法机关或第三方权利人协商解除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清算时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股份,其现金选择权申报属于无效申报。

2、对于同一账户中的股份,股东可部分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

3、本公司在现金选择权申报当日刊登行使现金选择权提示性公告。

四、风险提示

1、2013年10月22日(即本公司B股股票停牌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东南发电B股股票的收盘价为0.825美元/股,现金选择权价格为0.580美元/股,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将以0.580美元/股的行权价格获得现金对价。

此外,浙能集团已就增持浙能电力上市后A股股票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1、若浙能电力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任一交易日的A股股票收盘价低于5.53元,则本公司将投入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进行增持,直至以下三项情形中发生时间的最早者:(1)前述资金用尽;(2)增持当日收盘价不低于5.53元;(3)继续增持将导致浙能电力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浙能电力总股本的10%。”按照2012年1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6.2926及每1股东南发电股票可以换取0.886股浙能电力A股股票的换股比例,浙能电力人民币5.53元/股对应东南发电的交易价格为0.779美元/股。

综上,若投资者行使现金选择权,将可能导致亏损,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若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未申报或未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则其所持东南发电B股股票将强制转换为浙能电力A股股票。

五、费用

现金选择权申报方、提供方后续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时,所涉及的税费项目及标准参照B股交易执行。因费用不足导致过户失败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股东在网下申报现金选择权及现场签署协议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宿费、交通费、餐饮费、通信费等均由股东自行承担。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员:魏峥

联系电话:86-571-85774566

七、后续事宜

1、本次申报有效期满后,本公司将另行发布申报结果公告。

2、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束后,本公司(被合并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同时将向上交所申请终止上市,未申报或未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所持的本公司B股股票将按《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报告书》确认的换股比例转换为浙能电力A股股票,转股时间另行公告。

八、备查文件

1、公司2013年5月30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股票账户。

特此公告。

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28日

附件一:行权申请书

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申报行权申请书

委托人声明:本企业/本人是在对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发电”)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相关情况充分知晓的情况下,填写本申请书并同意东南发电将本申请书连同本企业/本人签署的其他请求权行权申报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行权审核、确认和过户手续。本企业/本人授权东南发电代表本企业/本人应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签署相关行权审核、确认和过户所需的表格、文件。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为本申请书签署日至东南发电现金选择权方案实施完毕之日。

分行指定网点名称指定网点联系人指点网点联系人电话
安徽合肥四牌楼支行郑丽丽0551-62674441
合肥汇通支行许银花0551-62621121
北京北京英蓝中心支行岳薇13910079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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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安门支行崔继莲010-82960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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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行营业部王佳010-66410055-2239
北京国贸大厦支行刘犀65055235/65055237
北京燕莎支行解鹏13810937671
北京复兴门支行张莹13601388544
北京华贸中心支行刘国红010-65989629/65989620
福建福州南门支行巩萍13960789507
福州闽都支行高芳13489058878
甘肃兰州城关支行营业室寿建讯0931-8487166
广东东莞分行营业部李单丹0769-22310205
广州第一支行营业室王颖020-83326596/13533619059
广州第一支行高德广场支行邝梅020-38739164/18665038481
惠州分行营业部章书明0752-2249428
深圳深东支行营业部韩志红0755-82171729
深圳福田支行营业部曾喜锐0755-82911896
深圳红围深港支行彭雪英0755-82359078
深圳湾支行营业部唐艺文0755-83692012
深圳上步百花支行冼星茹0755-83669727
深圳华强支行营业部袁嘉蔚0755-83781520
深圳喜年支行营业部杨 迎0755-82044472
深圳华强振华支行何 青0755-83258476
深圳市分行营业部许志宏0755-82274402
广西南宁市民族支行周丽娴、梁仲明0771-5876065
贵州贵州省分行营业部万东支行吴仙娣、皮天华5965906、5964132
海南海南省行营业部王伟玮0898-66216903
河北石家庄桥东支行刘佳琳13931885600
河南郑州花园路支行石青海0371-65585191
黑龙江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田地支行营业室马晓楠13945133510
湖北武汉江汉支行营业室桂连刚13986100022
湖南湖南分行营业部汇通支行谢波13077385058
吉林长春同志街支行田晓萌、郝丽娜13596067623、13204313007
长春南大街支行杨帆0431-88622064
江苏常州分行营业部童文达0519-88123125
无锡城中支行营业部杨涛0510-82727968
南京新街口支行营业部朱湘宁025-84780853
无锡分行营业部王枫萍0510-82227178
苏州工行营业部潘瑶0512-68622202
江西南昌沿江支行营业厅何丹0791-86695050/15970615707
南昌洪都大道支行营业厅贺琳娜13767074549
辽宁沈阳和平支行营业室冯金燕13840163106 024-62109590
沈阳北市支行黄明安13604922311 024-22822757
大连中山广场支行营业部史秀林13940866139
内蒙古呼和浩特锡林北路支行任宇力0471-6940151
青海工行西宁城中支行营业室王海宁0971-8248028
厦门厦门东区支行杨伟峰、叶欣0592-5195794/8266333
山东济南历下支行营业室李世欣0531-86111810
青岛市南第二支行营业部时少中0532-85809988-202315
山西太原五一路支行刘建玲13653608625
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闫向武13073560308
陕西陕西省工商银行西安北大街支行于英029-87201732
陕西省工商银行西安高新支行赵涛029-88266657
上海上海市分行营业部营业厅邵烨蔚021-63231454/13818568688
上海市分行联合大厦支行寿国苇021-62571082/13621711948
上海市分行钻石交易中心支行郑梦蝶021-50158136/13761172903
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营业厅杨怡雯021-58885888*1137/13601824677
四川成都盐市口支行许由028-86716970
天津天津体院北支行李江13821061860
新疆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刘昆0991-5980117
云南昆明南屏支行营业部营业室杨倩0871-63158038
昆明圆通支行李志红13888585579
浙江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解放路支行茅海燕18605713347
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西湖支行潘菁菁0571-87781873
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众安支行吕艳珍0571-87210085
重庆重庆解放碑支行曾东春023-63879880

附件二: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现金选择权相关事宜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及号码/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号码:

股东帐号:

被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及号码:

委托人声明:本企业/本人是在对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发电”)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相关情况充分知晓的情况下,授权被委托人代为办理本次现金选择权相关事项。

本企业/本人本次行使现金选择权相关信息如下:

本企业名称/本人姓名 
本企业/本人股东账号 
本企业/本人目前持有股数 
本企业/本人行权的股数 
本企业/本人收款的开户银行及银行卡号

(机构股东提供银行账号)

 
本企业/本人身份证号(护照号)

(机构股东填写营业执照号)

 
本企业/本人联系电话 
本企业/本人联系传真 
本企业/本人联系地址 
申请人(签字确认,机构股东加盖公章) 
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适用于机构股东) 
签署日期 

被委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办理现金选择权行权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递交现金选择权行权申请文件、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权确认手续及提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行权股份查询、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

委托人授权被委托人签署《关于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之附件三《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行权过户登记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同意被委托人将以下事项转授权由东南发电办理:

1. 转授权委托东南发电代表委托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申报行使东南发电现金选择权所涉及的股份查询、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2. 转授权委托东南发电将现金选择权行权事项相关申请书连同委托人或被委托人签署的其他请求权行权申报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行权审核、确认和过户手续;

3. 转授权委托东南发电代表委托人应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签署相关行权审核、确认和过户所需的表格、文件。

前述授权及转授权的有效期限为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至东南发电现金选择权方案实施完毕之日。

委托人签名(盖章)

被委托人签名:

委托日期:

附件三:过户登记授权委托书

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行权过户登记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声明:本企业/本人是在对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发电”)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委托的相关情况充分知晓的情况下委托东南发电办理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行权所涉及的股份查询、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本企业/本人作为东南发电的股东,兹授权委托东南发电代表本企业/本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申报行使东南发电现金选择权所涉及的股份查询、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本企业/本人授权委托东南发电工作人员_____办理将本企业/本人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_____股东南发电B股股份(该数量与最终的有效申报数量不一致的,以有效申报数量为准)过户到现金选择权提供方__________的临时B股账户(账户号:__________)。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为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至东南发电现金选择权方案实施完毕之日。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目前持有股数 
委托人行权的股数 
委托人行权的价格0.580美元/股
委托人收款的开户银行及银行卡号

(机构股东提供银行账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护照号)

(机构股东填写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号码)

 
委托人联系电话 
委托人联系传真 
委托人联系地址 

证券代码:900949 证券简称:东电B 公告编号:临2013-057

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换股吸收合并A、B股证券账户转换

操作指引(正式版)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披露了正式版的《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B股证券账户转换投资者操作指引》和《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B股证券账户转换业务操作指引》,供投资者及各证券公司后续开展转股操作之用。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本公司网站http://www.zsepc.com/。

特此公告。

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900949 证券简称:东电B 公告编号:临2013-058

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C1账户投资者开展A、B股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申报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3年10月25日披露了《有关C1账户投资者开展A、B股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申报的提示性公告》。

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保证投资者换股工作顺利进行,对于涉及C1账户投资者A、B股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申报工作的重点事项,公司特提醒如下,请相关投资者予以关注:

1、本次A、B股证券账户关联关系集中申报将于东南发电退市后启动,但考虑到C1账户投资者数量众多,对有指定结算的C1账户投资者中已确定实施转股,且同时拥有A、B股证券账户的,自即日起投资者即可与B股证券账户指定结算证券公司联系,由其协助确认投资者A、B股证券账户关联关系。以便在集中申报期内,由证券公司及时进行关联关系申报,协助投资者顺利完成转股工作。

2、对于尚未开立A股普通证券账户,但希望申报A、B股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的投资者,提醒该类C1账户投资者应尽早按现有规则完成A股普通证券账户的开立工作,再由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关联关系申报业务。投资者可自行选择开立A股普通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A、B股证券账户可指定在不同证券公司),完成后由B股证券账户指定结算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关联关系申报业务。但对于A、B股证券账户指定在不同证券公司的投资者,其A、B股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确认相对复杂,因此为方便投资者及证券公司操作,建议投资者能将A、B股证券账户开立于同一家证券公司。

3、本次A、B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确认方式,未有强制性规定,各证券公司可通过现场、网络、电话、传真等多种方式开展投资者A、B股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确认工作,具体办理方式由各证券公司自行确定,投资者可向B股证券账户指定结算证券公司咨询。

对于未建立A、B股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的C1账户投资者及所有C90及C99账户投资者(即东南发电B股境外个人投资者及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上投资者将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统一配设A股特殊证券账户,以供投资者后续减持浙能电力A股及分红之用。涉及特殊A股证券账户初始登记、交易、清算交收、资金划付等各项操作细则已在公司2013年10月25日公告的《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B股证券账户转换投资者操作指引》及《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B股证券账户转换业务操作指引》中做了详细描述,投资者可查询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900949 证券简称:东电B 公告编号:临2013-059

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醒各境内证券公司至工商银行开立购汇银行账户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电力”)换股吸收合并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发电”、“公司”)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吸收合并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253号)。

根据项目安排,对于东南发电所有C90及C99账户投资者(即东南发电B股境外个人投资者及境外机构投资者),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投资者B股证券账户信息免费配发沪市特殊A股证券账户,以供投资者后续减持浙能电力A股及分红之用。同时,对于C90及C99账户投资者,其未来通过特殊A股证券账户减持浙能电力A股或分红所得人民币资金,将由各境内证券公司代为购汇,并最终以美元进行结算。目前,涉及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外汇事项已经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的批复。

为方便投资者后续操作,特提醒为C90及C99账户投资者提供后续管理服务的各境内证券公司,可于即日起至证券公司总部注册地或办公所在地的本次账户转换指定购汇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开立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存款账户”)。该存款账户将用于后续为投资者代理购汇。在浙能电力A股上市交易前,各证券公司需完成上述存款账户开立工作。

关于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及联系人信息,以及存款账户开户文件要求,具体请见本公告附件一及附件二。特此提醒各证券公司能尽快完成存款账户的开立工作。

未来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另行公告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28日

附件一:工商银行办理购汇业务各营业网点及联系人信息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目前持有股数 
委托人行权的股数 
委托人行权的价格0.580美元/股
委托人收款的开户银行及银行卡号

(机构股东提供银行账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护照号)

(机构股东填写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号码)

 
委托人联系电话 
委托人联系传真 
委托人联系地址 
委托人(签字确认,机构股东加盖公章) 
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适用于机构股东) 
签署日期 

附件二:存款账户开户文件要求

工商银行凭以下材料为各证券公司办理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开户手续:

1、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2、金融许可证;

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复印件;

6、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7、开户申请表;

8、开户公函;

9、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开户的还需提供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0、预留印鉴卡;

11、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12、开户许可证;

13、对公客户信息表,并提供控股股东的相关证明材料;

14、结算账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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