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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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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涪陵电力 股票代码:600452 编号:2013—029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定于2013年11月1日召开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会议事项通知已于2013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报》进行了公告。日前,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重庆川东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8,263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1.64%)《关于增加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的函》。

鉴于公司原聘请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瑞岳华”)已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富浩华”)进行了合并,合并后的事务所更名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原中瑞岳华注销,原国富浩华、中瑞岳华的人员和业务转入新成立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其合并前的国富浩华、中瑞岳华均具备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因此,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满足《公司审计机构选聘及评价制度》的选聘要求,能够满足本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要;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届三次工作会议审议决定,同意改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12万元。

川东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公司有必要将《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除了上述增加的临时提案,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三、根据以上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公司对2013年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补充,现在将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如下:

一、时间安排

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11月1日(星期五)上午9:30时

股权登记日:2013年10月25日(星期五)

参会登记日:2013年10月30—31日

二、会议地点: 重庆市涪陵区望州路20号公司十一楼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

(一)2013年10月25日(星期五)下午3:00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四、审议议案

(一)关于选举张波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二)关于聘请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三)《关于聘请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五、会议登记办法

(一)登记时间:2013年10月30—31日上午9:30—11:30时,下午2:30—5:00时。

(二)登记地点:重庆市涪陵区望州路20号公司办公楼13楼证券投资部。

(三)登记方式: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授权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办理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以到达邮戳为准。

(四)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联系人:蔡彬、刘潇

联系电话:023—72286777 023—72286349

联系传真:023—72286349

公司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望州路20号

邮政编码:408000

2、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交通等一切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并代表本单位(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单位(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议案未作出具体指示的,授权代理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

序号议案内容授权投票
关于选举张波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聘请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聘请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 □反对 □弃权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授权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委托人应在授权委托书相应的□中用“√”明确授权代理人投票;

2、本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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