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2年5月17日,公司股东四川省电力公司和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托管协议》。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称:乐山市国资公司)将持有的公司7.61%的股份总计2485万股中除财产性权利(收益权、处置权、配股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全部委托给四川省电力公司行使。委托期间双方同意不就托管标的股份支付或收取任何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2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披露的临时公告以及两大股东编制的《权益变动报告书》)
近日,公司收到两大股东四川省电力公司和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之间的往来函件《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关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有关情况的函》和《四川省电力公司关于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持乐山电力股权变动的函》,同意从2013年10月21日起解除双方于2012年5月17日签订的《股权托管协议》,同意按照新的股权结构,尽快完成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换届工作。
协议解除后,四川省电力公司持有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1,229,7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69%;乐山市国资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乐山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计持有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1,229,8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69%。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