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0月22日在公司办公楼324会议室召开了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通知首次于2013年9月27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发出后,公司控股股东新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议增加临时议案,经董事会同意,董事会于2013年10月11日再次以公告形式发出了增加临时议案后的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黄志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7,132,7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40%;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2,071,9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060,8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074%。
3、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关于选举6名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以累积投票制选举黄志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黄志明先生获得选票127,327,051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5%,当选有效。
1.2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冯克敏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冯克敏先生获得选票126,953,651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当选有效。
1.3以累积投票制选举罗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罗珉先生获得选票126,953,651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当选有效。
1.4以累积投票制选举汪省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汪省明先生获得选票126,953,651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当选有效。
1.5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彭波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彭波先生获得选票126,953,651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当选有效。
1.6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周思伟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周思伟先生获得选票126,999,251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当选有效。
2、关于选举3名独立董事的议案
2.1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周本宽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周本宽先生获得选票126,953,651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当选有效。
2.2以累积投票制选举李双海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李双海先生获得选票126,953,651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当选有效。
2.3以累积投票制选举李永强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李永强先生获得选票126,953,651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当选有效。
(二)、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张宏鹰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张宏鹰先生获得选票126,953,651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当选有效。
2、以累积投票制选举陈汉忠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陈汉忠先生获得选票126,953,651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当选有效。
3、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张于兰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张于兰女士获得选票126,953,651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当选有效。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同意126,953,6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反对17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郭晓雷律师、李巍巍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