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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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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2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黄英

联系电话:0591-38162212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25)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2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2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28)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29)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服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徐可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3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公司网络地址: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32)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10000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100007)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3)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410005)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410005)

法定代表人:孙智勇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34)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3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热线: 400-660-0109

3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客服热线:95558

38)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24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服热线:400-881-1177

39)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公司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服热线:95582

40)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公司网址:www.zszq.com

客服热线:400-102-2011

41)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客服热线:400-666-2288

42)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客服热线:400-888-8133

43)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客服热线:95548

44)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服热线:95548

4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4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客服热线:400-700-9665

47)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4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4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010-85650920

传真号码:010-85657357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50)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联系人:王泉

联系电话:010-66577768

传真:010-6657775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吴海霞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六、基金份额分级

(一)基金份额的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瑞利A份额和瑞利B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的配比

瑞利A、瑞利B份额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具体控制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的运作

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次年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个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第一个运作周年到期日次日,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两个年份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如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8月20日(周二),则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一个年份、次两个年份的对日分别为2014年8月20日(周三)、2015年8月20日(周四)。假设2014年8月20日为工作日,则第一个运作周年为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4年8月20日止。假设2014年8月20日为非工作日,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4年8月19日,则第一个运作周年为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4年8月19日止。其他运作周年的计算类同。

(四)基金份额的收益

1、瑞利A的约定收益

瑞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约定收益,年约定收益率将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前第二个工作日、半年度开放期首日前第二个工作日及年度开放期首日前第二个工作日设定,并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半年度开放期首日和年度开放期首日公告,计算公式如下:

瑞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单利)=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

其中利差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国内市场利率变化约定,在每个运作周年首日前公告该运作周年瑞利A适用的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0.5%(含)到3%(含)。

其中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当时适用税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半年度开放期首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年度开放期首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更新公式中适用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设定瑞利A年约定收益率。

瑞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瑞利A的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瑞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瑞利B的收益

本基金在扣除瑞利A的本金、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瑞利B享有,亏损以瑞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瑞利B首先承担。

(五)基金份额开放日的设定

本基金将设定两类开放期,分别为半年度开放期和年度开放期。

本基金半年度开放期首日为每个运作周年首日起6个月的对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半年度开放期首日为该日之前的一个工作日,开放期将持续1-3个工作日,具体开放期持续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半年度开放期仅开放瑞利A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在半年度开放期首日,本基金开放瑞利A的申购和赎回,在除首日外其它开放日,本基金仅开放瑞利A的申购,不接受赎回,且在任一开放日末瑞利A份额等于或超过瑞利B份额的7/3倍,则该半年度开放期结束。本基金的第一个半年度开放期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即第一个运作周年首日)起6 个月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个半年度开放期首日为第二个运作周年首日起6 个月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本基金年度开放期首日为每个运作周年到期日,开放期将持续1-3个工作日,具体开放期持续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年度开放期开放瑞利A份额和瑞利B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在年度开放期首日,本基金开放瑞利A、瑞利B的申购和赎回,在除首日外其它开放日,本基金仅开放瑞利A的申购,不接受瑞利A赎回和瑞利B的申购、赎回,且在任一开放日末瑞利A份额等于或超过瑞利B份额的7/3倍,则该年度开放期结束。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半年度开放期或年度开放期顺延,具体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六)基金份额的折算

在本基金半年度开放期的首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对瑞利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瑞利A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瑞利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在本基金年度开放期前第二个工作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对瑞利B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瑞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在本基金年度开放期首日,基金管理人对瑞利A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瑞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瑞利A、瑞利B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瑞利A、瑞利B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基金份额发售

在基金募集期内,瑞利A和瑞利B经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八)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瑞利A和瑞利B的份额总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瑞利A和瑞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在瑞利A和瑞利B的开放日分别计算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1、瑞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2、瑞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瑞利A和瑞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瑞利A和瑞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瑞利A和瑞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瑞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2、瑞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瑞利A和瑞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T 日的瑞利A和瑞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2013】1293批复。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债券型

本基金以“运作周年滚动”的方式运作。自基金合同生效后瑞利A每半年开放一次,接受申购和赎回申请,自基金合同生效后瑞利B每年开放一次,接受申购和赎回申请。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和发售对象

1、募集时间:本基金于2013年10月24日至2013年11月6日向社会公开发售,其中瑞利A的发售时间为自2013年10月24日至2013年11月6日,瑞利B的发售时间为自2013年10月24日至2013年11月1日。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期,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2、发售方式:本基金瑞利A和瑞利B份额通过各自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参与瑞利A或瑞利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瑞利A和瑞利B的认购。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分别对瑞利A、瑞利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发售对象: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瑞利A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单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瑞利B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瑞利A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瑞利B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瑞利A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瑞利B金额为5万元(含认购费)。

3、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五)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六)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瑞利A、瑞利B份额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率

瑞利A 类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基金认购费用。瑞利B份额收取认购费,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瑞利B份额的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瑞利B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瑞利分级债券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认购费率,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瑞利A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人民币100,000 元认购瑞利A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人民币98.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98.50)/1.00=100,098.50 份

瑞利B在认购时需承担认购费用,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当认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普通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人民币150,000 元认购瑞利B份额,其适用的认购费率为0.6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人民币100.1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50,000/(1+0.60%)=149,105.37 元

认购费用=150,000-149,105.37=894.63 元

认购份额=(149,105.37+100.10)/1.00=149,205.47 份

(七)认购的办法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认购的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应知悉,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两类份额发售配比控制等原因而部分确认某一类份额的认购申请,因此,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通过网上直销系统认购的投资者应于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起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认购结果,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其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能进行撤销,有关网上直销的相关认购程序请以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九)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期间的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基金募集满足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在半年度开放期首日,本基金开放瑞利A的申购和赎回,在除首日外其它开放日,本基金仅开放瑞利A的申购,不接受赎回,且在任一开放日末瑞利A份额等于或超过瑞利B份额的7/3倍,则该半年度开放期结束。在年度开放期首日,本基金开放瑞利A、瑞利B的申购和赎回,在除首日外其它开放日,本基金仅开放瑞利A的申购,不接受瑞利A赎回和瑞利B的申购、赎回,且在任一开放日末瑞利A份额等于或超过瑞利B份额的7/3倍,则该年度开放期结束。具体开放日的确定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中的“基金份额开放日的设定”的相关内容。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顺延,具体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半年度开放期、年度开放期的具体日期及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瑞利A在半年度开放期首日和年度开放期首日采用 “确定价”原则,即瑞利A的申购、赎回价格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瑞利A在其他开放日采用“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瑞利B在各开放日均采用“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正常情况下,每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内,登记机构对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4、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

在瑞利A或瑞利B的每个赎回开放日(T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 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瑞利A和瑞利B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在半年度开放期首日(T日)提出的对于瑞利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瑞利A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瑞利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瑞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经确认有效的瑞利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瑞利A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瑞利A的份额余额大于瑞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在经确认后的瑞利A的份额余额不超过瑞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范围内,对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在半年度开放期第二个开放日或第三个开放日(T日)提出的对于瑞利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瑞利A的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瑞利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瑞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经确认有效的瑞利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瑞利A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瑞利A的份额余额大于瑞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在经确认后的瑞利A的份额余额不超过瑞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范围内,对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在年度开放期首日(T日)提出的对于瑞利A和瑞利B的申购申请,如果对瑞利A和瑞利B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瑞利A的份额余额等于或小于瑞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瑞利A和瑞利B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瑞利A和瑞利B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瑞利A的份额余额大于瑞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瑞利B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并对瑞利A分以下三种情形进行处理:

1)在对瑞利B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瑞利A的有效赎回申请进行确认,瑞利A的份额余额等于瑞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对瑞利A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不予确认;

2)在对瑞利B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瑞利A的有效赎回申请进行确认,瑞利A的份额余额仍大于瑞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对瑞利A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不予确认,并按照瑞利A的份额余额等于瑞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瑞利A的份额余额进行按比例自动赎回;

3)在对瑞利B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瑞利A的有效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此时瑞利A的份额余额小于瑞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按照瑞利A的份额余额等于瑞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瑞利A的有效申购申请进行按当日申请比例进行成交确认,而不会对瑞利A既有的份额余额进行自动赎回。

在年度开放期第二个开放日或第三个开放日(T日)提出的对于瑞利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瑞利A的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瑞利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瑞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经确认有效的瑞利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瑞利A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瑞利A的份额余额大于瑞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在经确认后的瑞利A的份额余额不超过瑞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范围内,对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每个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瑞利A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瑞利B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瑞利A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瑞利B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瑞利A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瑞利B金额为5万元(含申购费)。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份。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瑞利A 类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基金申购费用。瑞利B份额收取申购费,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瑞利B份额的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瑞利B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瑞利分级债券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认购费率,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瑞利A 类份额在赎回时不收取基金赎回费用。瑞利B份额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率随投资人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瑞利B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瑞利B的申购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瑞利A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人民币100,000 元申购瑞利A份额,假设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 份

瑞利B在申购时需承担申购费用,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当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人民币150,000 元申购瑞利B份额,其适用的申购费率为0.60%,假设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50,000/(1+0.60%)=149,105.37元

申购费用=150,000-149,105.37=894.63 元

申购份额=149,105.37/1.05=142,005.11份

2、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瑞利A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瑞利A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0

2)瑞利B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瑞利B收取赎回费用,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瑞利B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瑞利B份额,持有时间为一个运作周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1%=11.2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11.20=11,188.8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瑞利A或瑞利B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下一个相应的瑞利A或瑞利B开放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瑞利A或瑞利B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确认。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在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2、巨额赎回的认定

半年度开放期首日,依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进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瑞利A的净赎回金额合计(包括瑞利A自动赎回金额)超过开放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或年度开放期首日,依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进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瑞利A及瑞利B的净赎回金额合计(包括瑞利A自动赎回金额)超过开放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全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在开放日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地主动管理,力求满足瑞利基金A份额持有人的稳健收益及流动性需求,同时满足瑞利 B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长期稳定增值的需求。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逆回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中期票据、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一级、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在任一开放日及开放日前二十个工作日内及开放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所指债券类资产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中期票据等。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在债券类属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针对性地采取目标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策略、特殊债券品种投资策略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

1、债券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对各类利率债券、信用债券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确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从而选择既能匹配目标久期、同时又能获得较高持有期收益的类属债券配置比例。

2、目标久期调整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通货膨胀率、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等)和宏观经济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汇率政策等)变化趋势的综合分析,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目标久期,以提高投资组合收益并减少风险。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从而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收益;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目标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资本损失的风险,并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子弹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子弹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将采用子弹策略;

●哑铃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

●梯形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4、信用利差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信用利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即通过研究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经济周期、市场供求关系和流动性变化等因素,确定信用债券的行业配置和各信用级别信用债券配置。

5、信用策略

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评级对于信用债券投资至关重要。本基金将借助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整体的行业研究能力,对发债企业进行深入的信用分析和财务分析,具体分析指标包括:

●短期偿债能力分析: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利息保证倍数等。

●长期偿债能力分析:有形资产负债率等。

●盈利能力分析:主营业务利润率、营业利润率等。

●营运能力分析: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付帐款周转率等。

●现金流量分析:短期债务偿还比率、长期债务偿还比率、现金流量资产利润率、现金流量利润率、经营指数等。

基金管理人以债券发行企业资质分析为基础,结合对债券增信方式、发债企业股东背景等因素的综合考量,形成内部信用债券评级。之后,定期进行信用评级跟踪,及时、准确的修正评级结果;若发现重大信用风险,及时应对。

依据信用债券评级结果,并结合期限、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建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和信用利差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在有效控制信用风险的前提下,重点选择具备以下特征的信用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价值被低估、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6、特殊债券品种投资策略

(1)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并且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强盈利能力、成长前景好、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债券市场宏观分析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模拟等数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全价)

中债综合指数(全价)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券种包括除资产支持证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外的其他所有债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低风险基金产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瑞利A为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瑞利B为中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在任一开放日及开放日前二十个工作日内及开放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特定客户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

M<50万元0.6%0.15%
50万元≤M<100万元0.5%0.125%
100万元≤M<300万元0.4%0.1%
300万元≤M<500万元0.2%0.05%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按笔收取,1000元/笔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特定客户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

M<50万元0.6%0.15%
50万元≤M<100万元0.5%0.125%
100万元≤M<300万元0.4%0.1%
300万元≤M<500万元0.2%0.05%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按笔收取,1000元/笔

持有期费率
1个运作周年0.1%
2个运作周年0.05%
3个运作周年及以上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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