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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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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13年10月11日获中国证监会【2013】1293批复。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等。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低风险基金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瑞利A为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瑞利B为中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瑞利A份额和瑞利B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22、瑞利A:指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瑞利A份额,瑞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半年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23、瑞利B:指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瑞利B份额,本基金在扣除瑞利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瑞利B所有,亏损以瑞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瑞利B首先承担;并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年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24、运作周年: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次年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个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第一个运作周年到期日次日,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两个年份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25、对日:指某一日期在之后各日历月/年的对应日期,如该日历月/年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如2013年8月1日的年度对日为之后各年度的8月1日,即2014年8月1日、2015年8月1日等

 26、半年度开放期:指每个运作周年首日起6个月对瑞利A份额开放一次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期间,半年度开放期首日为每个运作周年首日起6个月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半年度开放期首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期将持续1-3个工作日,具体开放期持续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半年度开放期仅开放瑞利A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在半年度开放期首日,本基金开放瑞利A的申购和赎回,在除首日外其它开放日,本基金仅开放瑞利A的申购,不接受赎回,且在任一开放日末瑞利A份额等于或超过瑞利B份额的7/3倍,则该半年度开放期结束。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半年度开放期顺延,具体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27、年度开放期:指每个运作周年对瑞利A、瑞利B份额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期间,年度开放期首日为每个运作周年到期日,开放期将持续1-3个工作日,具体开放期持续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年度开放期开放瑞利A份额和瑞利B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在年度开放期首日,本基金开放瑞利A、瑞利B的申购和赎回,在除首日外其它开放日,本基金仅开放瑞利A的申购,不接受瑞利A赎回和瑞利B的申购、赎回,且在任一开放日末瑞利A份额等于或超过瑞利B份额的7/3倍,则该年度开放期结束。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年度开放期顺延,具体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28、折算基准日:指基金管理人在该日日终将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元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3、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n日:指T日前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半年度开放期首日,依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进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瑞利A的净赎回金额合计(包括瑞利A自动赎回金额)超过开放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或年度开放期首日,依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进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瑞利A及瑞利B的净赎回金额合计(包括瑞利A自动赎回金额)超过开放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676

 联系人:张萍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51%;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49%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是中国首批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截至2013年6月30日,公司管理着包括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金、泰达宏利行业精选基金、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基金、泰达宏利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基金、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基金、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型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基金、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基金、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基金、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基金、泰达宏利逆向策略股票型基金、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在内的二十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惠文先生,董事长。毕业于吉林大学经济系,经济学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96年至2001年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至2006年担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6年至2010年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2010年起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北方信托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渤海证券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刘振宇先生,董事。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和南开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和经济学博士学位,律师、经济师。2000年至2002年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副部长。2002年至2008年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2008年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0年起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孙泉先生,董事。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和经济学硕士学位及美国芝加哥罗斯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88年任职天津开发区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信贷和外汇管理工作;1989年任职天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策研究室,负责区域发展、国企改革、对外合作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1997年任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企划部,负责企业发展战略研究和计划经营管理工作; 2001年任职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泰达控股重组并购、资源整合、上市筹备和金融类、实业类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现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渤海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公司、恒安标准人寿保险公司和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何达德先生,董事。现为宏利行政副总裁及宏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公司首席行政总监,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首席行政总监,负责宏利于香港的全线业务,包括个人保险、雇员福利及财富管理等业务。同时何先生分别为宏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公司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之董事。何先生毕业于英国伦敦城市大学,取得精算学荣誉理学士学位,现为澳大利亚精算学会及美国精算学会会员,在寿险及退休顾问工作方面拥有三十年的丰富经验,其间担任多个领导层要职。

 雷柏剛(Robert Allen Cook)先生,加拿大国籍,董事。毕业于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及卡尔加里大学,持有金融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雷先生为宏利金融亚洲区高级行政副总裁兼总经理,并为宏利金融执行委员会成员。雷先生统领宏利金融于中国内地、香港、印尼、日本、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台湾、泰国、越南等地的业务发展。雷先生于2007年出任现职前曾担任美国保险业务部行政副总裁,掌管恒康人寿保险、恒康长期护理、恒康金融网络等业务单位。 雷先生服务宏利逾三十载,历任美国、加拿大、国际及企业业务部多项管理要职,曾驻多伦多、沃特卢、波士顿、英格兰等地,现常驻香港。雷先生于策略规划、保险及年金产品管理、销售、市场推广等领域均饶富经验。现任宏利金融亚洲区高级行政副总裁兼总经理、宏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行政总监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主席。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美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理

 学士学位,现为宏利资产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掌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

 资产,并确保公司的投资业务符合监管规定。出任现职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

 亚洲区(香港除外)的投资事务。2001年至2004年,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

 产品的开发工作。杜先生于2001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

 曾获派驻纽约、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

 拥有二十三年的资本市场经验。

 刘青山先生, 董事。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史学学士和管理学硕士。1997年就职于华夏证券基金部,参与筹建华夏基金管理公司,从事投资研究工作。2001年起参与筹建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身)并工作至今,期间历任研究部负责人、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兼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13年3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汪丁丁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北京师范学院数学系,中国科学院数学力学部理学硕士学位,1990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84年至1998年先后担任中国科学院系统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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