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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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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04 证券简称:物产中大 公告编号:2013-036
物产中大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10月21日下午2:00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由陈继达董事长主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7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321,506,5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67%;另外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7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59,518,9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股东出席情况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有效。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序号议案内容同意票数

(股)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股)

反对比例(%)弃权票数

(股)

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380,249,12899.80140,4800.04635,9020.16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本议案为分项表决)
2.01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110,751,95099.08140,4800.13892,5420.79
2.02发行方式和时间110,751,95099.08140,4800.13892,5420.79
2.0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110,751,95099.08140,4800.13892,5420.79
2.04发行数量110,751,95099.08731,5220.65301,5000.27
2.05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100,109,69689.56903,0620.8110,772,2149.63
2.06限售期安排110,751,95099.08140,4800.13892,5420.79
2.07上市地点110,751,95099.08140,4800.13892,5420.79
2.08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110,751,95099.08140,4800.13892,5420.79
2.09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110,751,95099.08140,4800.13892,5420.79
2.10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110,751,95099.08140,4800.13892,5420.79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110,751,95099.08140,4800.13892,5420.79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379,992,48899.73140,4800.04892,5420.23
《关于公司与浙江省物产集团公司和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110,751,95099.08140,4800.13892,5420.79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110,751,95099.08140,4800.13892,5420.79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379,992,48899.73140,4800.04892,5420.2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379,992,48899.73140,4800.04892,5420.23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3年-201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379,992,48899.73312,0200.08721,0020.19
10《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110,751,95099.08140,4800.13892,5420.79
11《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379,992,48899.73140,4800.04892,5420.23
12《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379,992,48899.73140,4800.04892,5420.23

注:

1、本次会议议案中,第1、2(含各单项议案)、3、4、5、6、8项为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本次会议议案中,第2(含各单项议案)、3、5、6、10项议案为关联交易方案。物产集团、陈继达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量为269,240,538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的胡小明律师、吕卿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 10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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